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父親有龐大之負債但名下又有不動產.子女若不想背負,該如何申請放棄財產繼承

2006-03-27 03:43:2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雅芳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若繼承人旅居國外,來不及(2個月期限內)向法院通知放棄繼承財產權,超過放棄繼承時限,該如何辦理後續.

2006-03-27 16:39:26 · update #1

4 個解答

第 四 節 繼承之拋棄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75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第 1176- 1 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2006-03-27 04:04: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最愛是你☆ 5 · 0 0

在父或母死亡以後
兩個月內
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2006-03-27 04:57: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很簡單啊!找代書來幫你辦就可以了!

可是要注意的是,所有的繼承人(小孩也算)都要放棄喔!只要有人沒有簽放棄繼承,則所有的財產及負債,都會落到這個人身上喔!

2006-03-27 03:54:4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eo 5 · 0 0

當你知悉父親死亡日起兩個月內,
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並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你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申請限定繼承即限定以所繼承之財產清償債務,
不足部分不干你的事

2006-03-27 03:53: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雅嵐 3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