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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幾個跟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1.如果在自己的部落格轉貼別人的文章(如:朵朵小語),但有註明出處且不為營利用,這樣算侵權嗎?
2.同上,但文章設定為隱藏(就是只有我看得到)會侵權嗎?
3.如果是轉貼電子報的部分內容(如:星座運勢、語文教學)有關係嗎?
4.有的網站所貼的圖或文章也是在網路上收集來的,他們都會在網站下面寫一行「若有侵權請來信告知。」這樣是不是就沒有問題了呢?
5.若轉貼信件中所收到的小故事(但信件中並無註明出處或是不知出處&作者)那這樣可以轉貼嗎?
6.轉貼新聞內容會侵權嗎?(有註明出處)
7.部落格相簿裡,有喜歡的藝人照片這樣有侵犯到智慧財產權嗎?

請針對我的問題做回答,不要轉貼一整排別人問過的知識+連結唷!
好像問很多問題,請大家幫忙囉!謝謝!^_^

2006-03-25 18:49:4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魚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SORRY 忽然想到 還有轉貼歌詞呢?

2006-03-25 18:53:02 · update #1

2 個解答

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除了營利與否外, 最重要的判斷基準就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同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若基於以上的判斷基準, 您的問題答案如下
1.雖然註明出處, 但整篇轉載於部落格, 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的規定, 而且整篇轉載, 似乎太不成比例, 被認定侵權的可能性極高。

2.因為隱藏,所以只有你自己看得到,應該可以符合第51條的規定。

3.電子報的內容不一定全部皆為同一個作者所著,若將其中某篇文章全部轉載,仍有被認定侵權的可能。

4.我相信那些網站不久就會接到侵權通知信了^^

5.不知作者不表示沒有作者,所以判斷的標準還是相同,仍有侵權之虞

6.著作權法第9條第一項規定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所以新聞內容不在著作權保護的範圍,轉貼不會侵害著作權,不然現在新聞台每天在引用頻果日報的報導當新聞,早就被告到死了

7.把相簿設為不開放就不會

總而言之,想要引用某著作,不宜整篇轉貼,可以節錄部分內容,加上你自己的意見說明,然後引導網友連結到作者的網址去瀏覽文章內容,這樣才是比較恰當的做法,希望這些回答對你有幫助

2006-03-25 19:31: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歪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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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21:34: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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