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的留日臺人
音為民族自決思潮影響
所以 曾提倡廢除六三法
但是六三法的存在 反而使台灣具特殊性
因此停止廢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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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課本當中說的特殊性 是什麼特殊性咧?
是對台灣有益的特殊性嗎???
2006-03-25 13:42:2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wennie 1 in 藝術與人文 ➔ 歷史
「六三法」是明治29年(1896)法律第六十三號,故稱六三法。
下列是六三法的法條:(讓我逐條解釋給你看,你就能充分了解嚕!)
第一條:台灣總督得於其轄區內,頒佈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
這一條的意思是臺灣總督這位「行政官」在臺灣可以行使「立法權」,因為臺灣總督所制定的法令是有法律效力的,這如同是日本的帝國議會放棄了對台的立法權,而之所以願意放棄立法權的原因是「臺灣地遠,內情混亂,而且日本對臺灣的總總情況又難以掌握」,因此為了避免臺灣亂事突發,日本無法及時應付,因此才給了臺灣總督如此大的權力。
第二條:前條命令應由台灣總督府評議會議決,經拓殖大臣成慶敕裁。 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組織以敕令之。
(第一條法令的但書)這條的意思是臺灣總督法令的頒布,須經過「臺灣總督府評議會」「拓植務大臣」以及「天皇」這些機構與人物同意後,才得以實施。
第三條:情況緊急時,台灣總督得不經前條第一項手續,立即頒佈第一所規定的命令。
意即臺灣總督擁有緊急命令權,講的白話一點就是,臺灣總督對臺灣事務可以「先斬後奏」就是了。
第四條:依前條頒佈之命令,於頒佈後立即呈請敕裁,請向台灣總督府評議會報告之。
(第三條法令的但書)在緊急命令頒布之後,需要上呈報備,經過天皇敕令批准之後,才得以再臺灣繼續實行,若天皇敕令不準,就要馬上停用,不過由於日本內地對臺灣內情不清楚,因此幾乎臺灣總督每次呈上的緊急法令,都會獲准。
第五條:現行法令及將來頒佈之法令,其全部或部份要施行於台灣者,以敕令定之。
日本帝國會議制定出來的法律,若要在臺灣來實行,須先經過敕令允許,這條法律的頒行,就等同於日本與臺灣有了「不同的法律體系」,日台兩地的法令並不可以通用。
第六條:此法律於施行日起滿三年即失效。
制定這一條的原因是,帝國議會不願意一直失去對臺灣的立法權力,因此才制定這條為期三年的但書,不過滿了三年後,因為日本對台的統治還不夠穩固,因此一延再延,直到1906年為止,才終止了六三法的實施,六三法再臺灣實行時間長達11年之久。
由上述六三法的內容,你應該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六三法」的特殊意義,即是臺灣與日本內地由於習俗等等的不同,因此另設臺灣總督府來管理臺灣事務,意即在行政 、立法都獨立於日本內地之外;而且由上述法條中也可以看出因為臺灣對日本而言是一未知的殖民地,若凡事均要請示日本政府,可能會喪失時效性,因此臺灣總督對臺灣的事務有決斷權;另外就是第五條的部分,這一條很重要,它說明了臺灣與日本的差異性,因為並非同一個法律體系,我想這一點就是你想要問的重點所在了。
當時提倡廢除六三法的那些人,後來才發現如果台灣人民只求撤廢六三法,這就等於使臺灣失去了特殊的法律地位,而且當時的國際上「住民自決」的風潮盛行,日本受此風潮影響,開啟了內地延長主義的進行,而若臺灣在此時提出廢止六三法,不就等於臺灣百分百支持了內地延長主義的進行嗎?因為拿掉了六三法,臺灣與日本之間法律系統一樣,臺灣的特殊性就消逝了。
因此在1921年林獻堂等人推動了「臺灣議會請願運動」,這個意義是在於廢除六三法之舉,發現並不可行,因為等同是喪失掉臺灣人民的某些權利,但是若是設置「臺灣議會」的話,情況就大不相同了,因為臺灣議會可以制定法律,而且可以監督臺灣總督,這就如同是廢止了臺灣總督的特權,而且由臺灣議會來制定法律,更可符合台灣人民的需要。
我已經將六三法制定至廢止後的歷史發展都說的很清楚了,希望你會明白。
2006-03-25 17:25: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朝向既定目標努力中的我 2 · 0⤊ 0⤋
六三法律共六條:
第一條:台灣總督得於其轄區內,頒佈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
第二條:前條命令應由台灣總督府評議會議決,經拓殖大臣成慶敕裁。 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組織以敕令之。
第三條:情況緊急時,台灣總督得不經前條第一項手續,立即頒佈第一所規定的命令。
第四條:依前條頒佈之命令,於頒佈後立即呈請敕裁,請向台灣總督府評議會報告之。
第五條:現行法令及將來頒佈之法令,其全部或部份要施行於台灣者,以敕令定之。
第六條:此法律於施行日起滿三年即失效。
六三法是日本政府賦予台灣總督的特別立法大權。總督的命令等於是法律。當時台灣的法律有「匪徒刑罰令」來對付反抗者、有連座的「保甲制度」來維持治安、有「浮浪者取締規則」來對付思想不合殖民者的要求,尚有如「阿片煙令」等法令。但一九二一年即是六三法的施行期限將期滿,因此,在一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林獻堂等新民會會員共有二○○餘人乃在東京麴町區富士見町基督教教會召開了反對六三法的示威集會,在當場有蔡培火、鄭松筠等十多個人一起登壇高呼「還我自治權」「撤廢六三法」等口號。
林呈祿及蔡惠如等人認為總督府的委任立法權遲早必被撤廢,林呈祿他在「台灣青年」第五號以「六三源問題之歸著點」為題發表論文,謂「總督之委任立法權,早晚當然是要撤廢的,施行於台灣的法律,歸根究底,將來是要在帝國議會制定,到了相當的時期,眾議院選舉法,當然也不得不施行於台灣。就台灣住民中公選代表者,送往帝國議會,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如此見解: 是以憲法當然會施行於台灣; 而且施行於台灣的法律,得與內地一樣立法為前題; 此即純理論上之結論。…六三法之問題歸結點,從純理論而言,將來是要撤廢特別統治,在帝國議會處於同一立法。但從實上而言,遠不及更進一層,設置台灣特別代議機關; 使之發揮特別立法權能,較有意義。 因此引出一個共識即「六三法」要求撤廢運動是消極的方法,等于否認台灣的特殊性及台灣民族主義,同時會招來肯定內地延長主義的後果,所以應中止六三法撤廢運動,而來推行具有強調台灣特殊性、積極性意義的「台灣議會設置運動」。也就是把日本帝國議會委任台灣總督府的律令制定權,改為台灣議會的立法權,這在理論上不但可以避免和田總督所提倡的「內地延長主義」正面衝突,實際上也可以剝奪總督的特別立法權。
這種「設置台灣議會」的主張,比起只求廢除六三法更為台灣人所接受。於是,「台灣議會設置運動」成為當時所有海內外台灣人共同推行的有台灣意識的工作。
2006-03-25 16:37: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楓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