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您
我弟昨晚在網上男同志聊天室公開找人包養它到找到工作為止
後來有一位化名史蒂芬的人主動說它可以 並問我弟多少錢包養
我弟就說二萬五到三萬 對方就說二萬五就好 後來他們互留電話
對方也跟我弟約好見面
結果一見面竟然是警察 我弟傻眼 但也配合警方去警局
到警局我弟態度和配合度都很好 也一直說對不起 做錯了的話
警察也例行做筆錄和錄音
我弟也說是初犯 也無前科 也不知是犯法 也下次不敢了
等到夜間甄詢問完後 就叫我弟回家 等法院或地檢屬通知開庭
警方也說我弟態度和配合度都很好 也有悔意 也無前科 所以在筆錄上也寫了
這些 也請法官再給一次機會
警方也說通常這種小案子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 公開散布性交易行為暗示 但應我弟各方面都很客氣也很後悔 一直道歉 警察說通常這種百分之九十都
只是 罰錢或寫悔過書級緩刑觀察期 它要我弟如果收到法院通知要開庭 審問中態度要很好謙虛 要有悔意 據實回答 通常都不會為難 只會判罰錢或寫悔過書級緩刑觀察期
請問 : 是真的嗎? 真的不會被關或判刑嗎?
0932009954
2006-03-24 14:06:1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只會判罰錢或寫悔過書級緩刑觀察期嗎?
那開庭前和觀察期間可以出國幾天嗎?
2006-03-24 21:46:07 · update #1
如果被罰錢會罰多少?觀察期又是多久?
謝謝!
2006-03-24 22:56:33 · update #2
那個兒童的條例不是只適用未滿十八歲以上的嗎
那我弟已三四歲 對方也報二七歲 而且是警方(化名)主動在網上找我弟聊天 也算犯法嗎?
2006-03-24 23:03:00 · update #3
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係以防範十六歲至十八歲的青少年免於陷於性交易的不利益而設,但其中仍有上述保護客體以外之規定,即第 29 條規定之「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其刑度係「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1緩起訴之「最輕本刑三年」之要件,故屬檢察官得依職權緩起訴之範圍,故檢察官得為緩起訴處分,依同法第253-2條規定,得為立悔過書、捐款等附帶處分,其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在此期間內不得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否則會撤銷緩起訴,而改為起訴處分。至於「出國幾天」「捐款」則由檢察官決定,因緩起訴不會再處以「保護管束」,應該就沒有禁止出國的問題了!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第 29 條規定,在小弟看來是個不良立法:一、與防範十六歲至十八歲的青少年免於陷於性交易的不利益不符,因其保護 客體不限十六歲至十八歲的青少年。二、「性交易」與「媒介婚姻」僅有後續之結婚登記及性交期間長短之不同, 何以短時間的性交易反而要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難道又是「傳統優良倫 理道德」及空泛的「善良風俗」在作祟?
2006-03-25 05:00: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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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3 23:36: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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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8 12:27: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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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9 20:11: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弟跟你差不多情形,只不過他23歲了
他的護照過期了想要辦新的護照不知道可不可以耶
2006-12-18 18:07:4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