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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們~~~
可否讓我清楚明白所謂的\"鑑賞期\",意指在這期間商品是否能\"使用\"?還是只能\"鑑賞\"?若是以3c來說,若將商品以透明收縮膜全部包覆,但卻有留所有的測試孔,也就是說商品依然可測試使用只是外殼上多一層透明收縮膜,在產品上會清楚標明:\"一但拆毀這保護膜則視同購買\".....
請問這仍是會產生交易糾紛嗎?若會,消費者能否用消費者保護法來強制業者將商品收回或讓其退貨?
謝謝!

2006-03-23 06:06:0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Panky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有如下的回答:

「七天鑑賞期」是常聽到的名詞。是不是法律對所有的商品買賣都有這樣的規定呢?「七天鑑賞期」到底是啥東東呢?

所謂「七天鑑賞期」, 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馬路上的推銷員),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

因此如果您是開張做生意的,消費者是到店內,把貨品看得詳細才買的,自然對商品沒有疑慮,並不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所以,依消保法的規定,若是您親自去店裡買是無法有鑑賞期的,至多有保固期的約定。

希望能夠幫到您的忙!
祝福您一切順利、平安

2006-03-23 06:52: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acy 4 · 0 0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二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 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 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 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 定型化契約: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八.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其他遞送方式,而為商品買賣之交易型態。
九.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
十. 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予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第 三 條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 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 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 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 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 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 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 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十一. 推行消費者教育。
十二. 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十三. 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第 四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 五 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第 六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一 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第 七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八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第 九 條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第 十 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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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3 07:16: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一、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七日鑑賞期,係只所謂郵購或訪問買賣而言,並不適用其他買賣方式,例如你自己去3C買場選購商品,惟賣方若給予其他鑑賞期間,當依賣方之規定,此乃契約自由原則。二、若係你為前面所述之郵購或訪問買賣,當不限制於「一但拆毀這保護膜則視同購買」之規定,若你對於商品不滿意,仍可依消保法之規定行使你的權利,亦即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

2006-03-23 06:19:2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ouis 6 · 0 0

"一但拆毀這保護膜則視同購買" 不合消費者保護法 違法的規定是無效的

2006-03-23 06:14:1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Eden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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