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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告知詳細作業程序。比如:要準備那些證件、資料……等

2006-03-22 19:25:3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綠寶石 1 in 旅遊 亞太地區 中國

4 個解答

1. 申請者須具備結婚已滿二年或生有子女之條件。所謂「已滿二年」係以結婚公證書所載之結婚日期為起算日,於此之前大陸地區配偶得以探親名義來台。申請方式請參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申請作業簡介」。2. 已有婚生子女者將其出生公證書送交海基會辦理驗證後再行提出申請,子女則可直接申請定居,定居申請手續請參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申請作業簡介」(繼子女及養子女申請來台居留問題,請另行洽詢)。3. 大陸配偶來台居留設有配額限制:民國82年配額為三百名,民國83年配額為六百名,合於前二項之條件後尚須依序等待配額,取得配額後發給入境證,可來台居留。4. 來台居留後連續居滿二年者,可申請定居,核准後發給身分證。注意事項:1. 來台居留後,須連續居滿二年方可申請。2. 居留或定居期間有事實足認係通諜而為虛構結婚者,撤銷其居留許可或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3. 來台設籍定居滿十年,方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及組織政黨。

2006-03-22 19:29: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偉偉 7 · 0 0

申請資格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資格: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183日,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定居申請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附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1張, 黏貼大陸身分證影本。     (二)先生的戶籍謄本全戶的一份。  (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件正本。  (四)最近3個月內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驗正本,收影本)  (五)保證書由台灣配偶擔任保證人向分局或派出所辦理。  (六)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正本。  (七)無刑事處分公證書。(大陸地區開具並經海基會驗證)(3個月內有效)     (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八)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     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     受【胸部X光檢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     內者得免附之)  (九)除籍切結書。  (十)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具備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       2倍(最近1年度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每月薪資達到32000元)     2、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       倍之儲蓄存款證明之。(存款約38萬元包含同住戶)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通案必備文件:臺灣地區配偶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     2、個案要求文件:本局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       ,如受胎期間之單身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血緣關係鑑定書、結婚       公證書及其他證明事由之文件等。  (十二)證件費:新臺幣400元整。  (十三)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注意事項:  (一)依本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申請定居者本人應親至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二)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9條第     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2個月仍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程序說明:1. 由大陸配偶親自向就近境管局持上述定居申請資料辦理定居手續2. 境管局收件後經過審核後發給定居證3. 境管局通知戶政事務所憑辦初設戶籍辦理入戶籍手續, 並取得身分證4. 辦理護照與台胞證前往大陸向公安單位辦理除籍證明與公證書5. 向海基會辦理除籍公證書文書驗證6. 二個月內向境管局補經文書驗證的除籍公證書

2006-03-28 13:52: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未符合過程一者,申請來台探親過程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在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含一日)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符合每年配額 3,600人,排配為過程二)。過程二、符合過程一(申請成為依親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等待配額超過四年,且婚後計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逾二年者。過程三、符合過程二(申請成為長程居留)之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在台連續居住滿二年(每年出境日數未超過120天)符合過程三之後則可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定居,定居所需之各項證件、文書如下:------------------------------------------第三十一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  二、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證明。但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件。  四、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  五、保證書。  六、大陸地區證照。  七、刑事紀錄證明。  八、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九、喪失原籍證明。但無法取得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十、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但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情形外,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免附。  十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意見之證明。但非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十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006-04-07 00:28:19 補充:
編號1用的資料是10年前的了,現在己經是3,600人囉。
依據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
二、立法院91年1月15第091005010110號函

2006-03-23 05:04:4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一、適用對象: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
逾183日,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附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彩色或黑白照片1張。    (二)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證明。
  (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件。
  (四)最近3個月內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驗正本,收影本)
  (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
為保證人;因故(如無上開親屬或因案服刑中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
     1、保證人如係一般公民,應親持保證書至保證人戶籍地派出(分駐)所辦理對保手續,由對保單位簽註意見及負責查證真偽。
     2、保證人如係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者,免對保手續;但保證書上須加蓋服務機關(構)或學校印信。
     3、前揭1及2之保證人備齊所需證件親至本局辦理保證手續者,免對保手續。
  (六)大陸地區證照(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刑事紀錄證明。(出境國或大陸地區開具並經駐外單位或海基會驗證)(3個月內有效)(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
     附之)
  (八)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九)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但無法取得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十)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具備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最近1年度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之儲蓄存款證明之。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通案必備文件:臺灣地區配偶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
     2、個案要求文件:本局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受胎期間之單身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血緣關係鑑定書、結婚公證書及其他證明事由之文件等。
  (十二)證件費:新臺幣400元整。
  (十三)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三、注意事項:
  (一)依本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申請定居者本人應親至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二)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2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申請處所及查詢電語:(不受理郵寄申請)
  
(一)台北局本部:臺北市廣州街15號
     電   話:(02)2389-9983
  (二)臺中服務處: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莊敬樓1樓
     電   話:(04)2254-2545
  (三)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1樓
     電   話:(07)282-3740
  (四)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371號7樓
     電   話:(038)338-077
  (五)金門服務站:金門縣金城鎮金水里西海路1段5號2樓
     電   話:(082)323-695
  (六)馬祖服務站:馬祖南竿鄉福澳村135號福澳港候船大樓2樓
     電   話:(0836)23736
◆本局網址為:http://www.immigration.gov.tw
◆電子郵件信箱為:boi@ms1.immigration.gov.tw 請多利用

2006-03-23 04:59:0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就是愛便宜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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