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的公寓去年發生管委會主委串通管理公司,把社區的管理費、公共基金、存款、定存‧‧共1000多萬,全部盜領一空,現已人去樓空,新的管委會開會決議,要每一住戶除每月繳的管理費外重新繳交公共基金,在社區沒有缺經費的情形下,除了繳管理費外,公共基金可否抗繳,請問有否法律問題?管委會說要強制追討抗繳人的財產、薪資,可有法源依據?請問該向何單位申訴?謝謝!
2006-03-22 15:09:3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劉松青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正常管理委員會委員至銀行領錢,都要經過財委及監委用印及審核,貴大樓監委及財委是否有涉入呢?如果沒有新的管理委員會趕緊委託律師將侵占公款及涉及偽造文書部份及涉案關係人都列入追繳,以維護大樓住戶權益。
2.管理費跟公共基金是不同的二種費用,你可以告知一下公共基金的用途嗎?因為收取公共基金要有確定的明目,例如社區旅遊公共基金等,需要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並列入規約明訂收費標準及項目,管理委員會委員依照原有的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續行辦理,是可以收取的,但如果僅是委員會委員單獨決議辦理,在法理基礎上是較站不住腳的,你可以請新的委員會說明。
3.建議貴委員會對於如此大的金額遭到侵占,當然是委託律師提告,所花的費用約10-20萬,或許更少,但是這是屬於大樓本身事務,向相關單位反應又如何?還是要新的委員會來解決,涉及的是刑、民法了。
2006-03-23 06:51: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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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3 13:38: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天使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