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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一封mail,說轉寄別人的信件是要吃官司的?真這麼嚴重嗎?或只是網路謠言?如果附上原寄件人的轉寄,可以嗎?

2006-03-21 08:37:1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這裡有一篇很棒的報導,請參考一下吧~~~~網路追追追/網路轉寄郵件要小心,觸犯著作權? 2005/05/05 11:56
圖片參考:http://www.ettoday.com/image/01.gif
 記者陳曉藍/台北報導 追追追收到網友來信詢問,最近網路傳言轉寄郵件千萬要小心,尤其是圖片美麗又有聲音這已經違反著作權法,有人散布文章,透過網路轉寄的方式,若文章再度寄回給文章作者,就要對轉寄的網友提出告訴,因此記得要把自己與朋友的轉寄資訊刪除,這件事情是真的嗎? 這件事分成兩個層面來分析1.轉寄文章是否違反著作權法,2.把自己轉寄資訊刪除是否就不能一路往上追溯到曾經轉寄過的網友。 針對第一點,明沂法律事務所簡榮宗律師表示,透過轉寄把某封電子郵件寄到朋友電子郵件信箱,而該電子郵件也會留存底稿在自己的電腦或電子郵件信箱中,也就是一種「重複著作」之行為,屬於著作權法「重製」之範圍。 不過,簡榮宗指出,如果在合理使用範圍之下,重製行為並不會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根據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因此,在前述的範圍內,網友的轉寄是不會侵害重製權的。然而,第六十一條還有但書,「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如果新聞或網站註明不能轉載,網友仍舊轉載,這就可能侵害重製權。 而如果轉寄的內容是散文、圖片、音樂等非時事範圍內的論述,簡榮宗認為,可能就無法主張前述第六十一條之合理使用,而若網友又沒有第六十五條概括合理使用之情形,就有侵權之嫌。但是權利人如果真的告上法院,法院審理時,可能也會認為權利人自願將前述作品放上網站,應該可以預期網友會轉載、利用,而可能被認為權利人係「默示授權」。因此,一般非營利的網友單純的轉寄行為,應該不至於要負擔侵權之法律責任。 至於第二點,警方表示,把自己的轉寄資訊刪除,從IP位置下手,還是可以清楚查到是誰發出,與曾經轉寄給誰等詳細資訊。 如果是誹謗某人的文章,轉寄的人也會被列為被告喔~~~要注意~~~

2006-03-21 11:26: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喔...好激動喔....前面說「只有一種情況下會觸法」;下一行又說「還有一種是內容涉及...」?這樣不就有兩種了?怎麼會是「只有一種情況下」呢?小弟不解此種邏輯咧....

2006-03-21 09:14: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東方觀點 5 · 0 0

胡扯 亂七八糟 胡說八道 只有一種情況下會觸法 有註冊商標並載明不得轉載 否則即使對方要告也難以告成 天下文章一大抄 抄來抄去 誰有辦法證明您是原稿 對吧?還有一種是內容涉及毀謗 侮蔑 或隱私權...等等的信函也是不能轉寄的喔!!!

2006-03-21 08:59: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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