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是業務員,因工作關係先收取客戶的貨款而未交回公司,後來被公司發現後寫下了切結書,必須歸還侵占的款項,否則將以業務侵占罪處之,他有依照切結書之金額歸還貨款,但公司還是去法院告他,請問這樣告的成嗎?
2006-03-21 09:23:4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業務侵占是公訴罪,如果公司已經去法院告他,是無法撤銷告訴的;
但是你朋友如果已有歸還款項,且已經還完〈或已經還了大部分〉,那法官有可能會輕判或改為簡易判決,總之,對你的朋友是較有利的;
所以建議你朋友要保留還款的證據喔;如果跟公司的切結書有寫下〈歸還貨款,就不提告訴〉之類的字眼,對你朋友也是較有利的,要一併保存,到時可以給法官當作參考!
2006-03-21 09:44: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4 · 0⤊ 0⤋
淺談侵佔罪與圖利罪壹、前言 近半年來,經各媒體批露政府機關涉嫌貪瀆之案件,屢見不鮮,但深入探討各該案件資料,並分析其貪瀆犯罪成因,不外乎涉嫌「侵占罪」或「圖利罪」等兩類型。為期使會屬機構同仁,對「侵占罪或圖利罪」之問題,能有更深一層的認識,特參酌相關法條,引據案例淺釋,俾供參考。貳、何謂侵占罪與圖利罪 一、在侵占罪方面: (一)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二)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三)公務人員應瞭解與其身分有關的「公務侵占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 1、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2、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侵占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必須其物因公務上之原因歸其持有,從而侵占之,方與該罪構成要件相合。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乃業務上管有他人財物者,如營業者管有之質物, (四)近期發生的公務侵占罪案例很多,如「某鄉長涉嫌將大批九二一賑災物品據為己有﹂,﹁某議長涉嫌將九二一捐款三百萬元存進銀行私人帳戶﹂、﹁某校長、教務主任涉嫌將學生推廣教育輔導費存入私人帳戶,並挪為個人不動產買賣,涉嫌侵占逾億元﹂等。 在此,需特別強調,公務員如觸犯公務侵占罪,多優先適用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依該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由上述案例可知,公務侵占罪的刑度非常重,其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務機關的員工,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的案例時常發生,尤其公務員要知道,只要將其經手的公款挪用,其犯罪即告成立,公務員經手公有財物應小心謹慎,另侵占「九二一震災」之賑災款,若符合總統頒布的緊急命令,還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在圖利罪方面: (一)依公務員涉嫌貪瀆的態樣分析,以「圖利罪」發生為最多。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廉政工作年報」資料顯示,八十八年該局偵辦圖利案有七十九案,涉案嫌犯公務員有四百三十一人,圖利金額高達新台幣二兆九千九百九十四萬八千二百六十一元,顯示此類型的犯罪比例偏高(百分之三十點八六)。 (二)公務員圖利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第五項: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務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公務員的圖利犯罪要件有三: 1必須是公務員:刑法上所謂公務員,乃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包括民意代表、技工、工友等。 2必須就特定事務有主管或監督責任:所謂主管事務,乃指公務員本身經辦之公務。監督事務,指雖非本身經辦事務,但對其他公務員經辦之事務負有監督權責之人員,例如各承辦人員之科(組)長、處長、主任等,又如採購招標,總務部門就是主管事務單位,而會計部門就是監督事務單位。 3必須在執行職務上直接或間接圖利:何謂直接圖利?例如經管財物人員,暗地將經辦之公款存入私人銀行帳戶,賺取利息等;而間接圖利,例如本身負責工程招標,卻暗中安排親戚在得標公司領乾薪或插乾股等情形。 (四)近期發生的圖利罪案例,如「某縣長辦理工程發包,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涉嫌圖利特定廠商,而被收押案﹂、﹁某部會某處長等十餘名官員,辦理多項委辦計畫,未經公開遴選或招標作業,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涉嫌以指定廠商 (五)由上述案例可知,公務員圖利的案例很多,譬如圖利特定廠商、收受回扣、紅包或侵占公有財物等,圖利行為涵蓋甚廣,無法一一列舉。但我們要警惕的是公務員犯了圖利罪,若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懲處,最輕本刑亦為五年以上,較刑法 參、結論 本會暨會屬各機構均為公務體系之一環,尤應引以戒鑑,要求員工平時應熟研業管之給您參考~
2006-03-21 14:33:43 補充: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2171
2006-03-21 09:29: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in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