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軍公教及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在任職 (服役) 期間死亡,或支領月退休 (職、伍) 給與人員,在支領期間死亡,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得於各該支領給付人死亡之日起五年內,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受公務人員或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不得請領年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逾期未申請領受者,喪失其權利。」
想問「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是指「大陸地區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還是單純「居住在大陸地區」的大陸人跟台灣人?
又上開申請需附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是指啥東西?
2006-03-21 07:08:4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土豆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 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指目前居住大陸地區的中華民民共和國身分證的大陸人2. 大陸地區居民證就是大陸人民的身分證證件3. 常住人口登記表就是大陸人民的戶口本(類似台灣的戶口名簿, 不過大陸是一人一張)
2006-03-21 15:16: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