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當初是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被他人開具,且由他人背書轉讓,現票據時效已消滅, 因發票人並無實際上利益的取得,持票人欲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時, 發票人應如何自保?
2006-03-20 07:51:2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光光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很急呢'煩請法律達人幫忙回答囉謝謝,贈20點
2006-03-20 18:46:03 · update #1
支票到期日超過一年,該張支票即屬無效票據,也就是您所謂的票據時效已消滅,但不懂票據時效已消滅,何來的持票人要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理論上利益償還請求也是要在該張票據屬有效票據的期間內吧!先撇開持票人的利益償還請求權,支票的開出並不牽涉到發票人有無實質的利益取得,支票的開出就需承擔兌現的責任,除非你開出的票據有爭議,例如被偽造或是盜開,要不就是與持票人有糾紛,但與持票人有糾紛這不能牽涉到善意的第三者.故若是你的支票沒有註明禁止背書轉讓,被轉手到第三者那就要履行兌現的責任,而兌現後的票據金額就是你與背書人的債務糾紛了.今你說支票不是你本人開出,那當初你就需至法院提出告訴,將這些票據進行假處分止付,再對冒名開票的人提出告訴,那這樣你的支票就不涉及保護善意的第三者原則,因為你也是被害人.但你當初沒有對到開支票之人進行法律行動,現今上法院就很難釐清是被盜開的.
2006-03-29 23:12:37 補充:
關於利益償還請求權,在時效上是有15年之久,但要提出這項請求時,對方需提出你開出此張支票是有獲得利益的,比如說你這張支票是跟他人借款的質押,或是商業上買賣的付款等.
2006-03-23 11:58: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老陳 7 · 0⤊ 0⤋
常在路上都會拿到有關資金借貸的傳單,甚至機車上也常有民間借貸的貼紙
但卻不知道是否安全可靠合法?還是高利貸?這方面真的要很小心才是
才不會因為急用或求一時的方便,反而更加造成日後的麻煩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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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4 21:17: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gilbert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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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1 05:45:5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