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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爸爸當初買了一間新房子,由我媽當保人,可是後來繳不出錢來,那我現在住的這個家,因為是我媽的名字,所以會被法院查封,想請問如果把原本的房子改寫我的名字(女、未婚)或我弟的名字可以不被查封嗎?
那如果我用我的名字買別的房子可以嗎?會不會要負債子還?
(還有我爸已經跟我媽離婚了)

2006-03-20 07:50:0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Vera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除非父母過世,而且子女没有抛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否則父歸父,子歸子,没有父債子還的道理。您媽當您父親保人,銀行要強制執行您媽的財產,理論上房子先過戶給子女,是脫產標準動作;但要注意原來您媽的房子一定有銀行貸款,如果與您父親是同樣一家銀行,那過戶就没有作用。過戶要花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還要注意與媽媽一等親的買賣,没有確實的交易記録,會被國稅局視為贈與,追繳贈與稅。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3-20 20:17: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把房子改成你的名字要有原因,看是買賣還是贈與,都要繳稅。
如果銀行發現,可以訴請法院撤銷。
你買你自己的房子,當然沒關係。但是未來你父親或母親過世時會有繼承的問題,記得辨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2006-03-20 11:59: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如何辦理繼承權之拋棄(拋棄繼承) 作者: 英碩聯合法律事務所 許宏達 律師  我國民事法律係採當然繼承制度,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事實發生時,繼承人無庸為任何表示,即自動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即明,而繼承之順序,依民法之規定,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第二順位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其後依序為兄弟姊妹、祖父母。如先順位之繼承人(如被繼承人子女)於繼承事實發生前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後順位之繼承人(依次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之。  而繼承之標的,除被繼承人獨享不得繼承之權利義務如親權、侵害名譽之精神慰撫金等,不在繼承範圍內,其他舉凡動產如汽車、股票、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無體財產權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均為繼承對象,而被繼承人生前之負債、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亦當然由繼承人繼承,並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遺產數額大於或等於負債,即令繼承人無所取得,亦無損失;若債務數額大於遺產,於遺產清償後之不足額,繼承人將以其自身財產為之清償,對於繼承人未免過苛,故民法特設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制度,讓繼承人得斟酌被繼承人財產狀況,決定適當之繼承責任,以維自身利益。本次先就拋棄繼承部分加以說明。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對於被繼承人所遺權利義務,全部不予繼承之謂。如繼承人已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或有其他原因不願繼承時,得為繼承權之拋棄。辦理繼承權之拋棄,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而一般作法,均由繼承人自行以書狀方式,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如無則提出死亡證明書),及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連同已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一般以存證信函與雙掛號回執),一同向法院陳報。繼承人一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自始不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人無關。  前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不欲繼承時,應自接獲通知時起,於兩個月內依上述說明辦理手續,只是向法院陳報時,應加附所接獲之通知。如繼承人發現後順位繼承人已死亡時(如第三順位之兄弟姊妹欲拋棄時,第四順位之祖父母已經過世時),如能檢附後順位繼承人不存在之證明,或不知後順位繼承人之所在時,均免於通知,向法院說明即可。  末應附帶說明者,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其範圍應包括外祖父母在內。而所有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

2006-03-20 11:39: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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