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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法界的眾位學者們:
我有一個問題,幾年前娶了一位大陸新娘,可是來了半年之後她回去卻不再來了,等於要與我斷決關係,我現今與她仍存有婚姻關係,我不知道是否可以不經由她同意的方式,由台灣的法院來申請離婚呢?不知道要經由何種管道來解決我的問題??
在此衷心的冀望所有了解法律、或這方面的事情的學者、網友們一起幫忙我,本人將感激不盡。
謝謝

2006-03-18 18:55:3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離婚方式分為五種1. 台灣協議離婚, 二人要以起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2. 台灣判決離婚, 您必須有符合台灣判決離婚的要件始可向法院提出3. 大陸協議離婚, 二人要一起到大陸民政廳原結婚登記處協議, 協議後公證4. 大陸協調離婚, 向大陸法院提起告訴, 法院先邀請雙方協調, 調解書與送達書需公證5. 大陸判決離婚, 向法院提起離婚告訴, 協調不成後由法院判決, 判決書等需公證若您太太還能聯絡得上的話, 若願意協議當然是最快的, 否則您可以在台灣提起離婚判決, 先請法院以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來訴訟, 再以對方不履行同居義務訴請離婚, 時間會很久需要16-22個月故建議先與您太太溝通後再作決定第一O五二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人通姦者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再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注意若有構成離婚條件,而另方同意下進行或者自知悉後六個月內不提出或自事情發生後逾二年,將無法再以此理由訴請判決離婚。上述第六與第十項自知悉後一年或發生後逾五年不得提出

2006-03-18 22:47: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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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04:52: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蘇小姐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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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8 22:51: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可以到當地法院,訴請離婚訴訟,依照法院通知書出庭,如果法官許可的話,會給你判決書,再持判決書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我是現職最高法院法官

2006-03-19 09:02:18 補充:
申請離婚訴訟,需要備狀紙,訴訟費用,身分證,向地方法院服櫃檯辦理,地方法院設有服務台,有參考狀紙,你可以照著寫.

2006-03-19 03:55:2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你的問題無法經由台灣的法院判決離婚.相同的你的大陸老婆亦無法單方經由大陸法院判決離婚.
2.是否失聯呢...如果可以聯絡最快的途徑是協議離婚.先在大陸辦好離婚再回台灣辦理離婚登記...注意文件须經公證.
3.如果失聯...請委由當地之律師申請判決離婚...但請注意大陸地區之法律係夫妻財產共有制.如果你在大陸地區有財產請先處裡....
張代書

2006-03-18 03:29:3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小白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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