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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事訴訟法的重點有那些要怎麼讀啊.
刑事訴訟的公訴.自訴.返起訴.抗告幾天.上訴幾天.再審幾天

2006-03-17 12:22:2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鴻都拉斯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一、刑事訴訟法概說

於法律人之生涯規劃中,律師、司法官似乎成為大多數人心目中之必經之路。律師、司法官之考試中,刑事訴訟法一科可謂占有關鍵性的地位,這是因為同樣一百分之配分,其需要閱讀的素材相較於民法、刑法、商事法等科目而言減少了許多,但真正能在此科拿高分者並不多,然而,只要準備得法,獲得理想的分數並不難,如就投資報酬率而言,可謂本小利多。於考試將屆之時,實不可輕言放棄,更應投注心力於此,以求鯉躍龍門才是。

而實體法與程序法在法律的學習上是一貫的,並不能加以分割。刑事實體法係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所設之抽象規定,在遇有現實的犯罪發生時,端賴程序法之技術規範加以實現,如此方可達到保障人權、維護正義之目標。是故,於學習刑事訴訟法之時,應時時體認刑事訴訟之目的在維護正義,易言之,藉由實體真實之發現及保障人權之程序規定以達到維護正義之目的。

在考試準備上,由於新的觀念、見解紛紛見諸於各該學者之專書,或散見於各種雜誌、期刊、論文,不能再像以往僅閱讀一本書即可以應付,考生應平時即須就各種書籍文章加以涉獵,否則欲拿到好的分數,也並不容易。而在此激烈競爭之時代,一分之差,可能就足以影響上榜與否的關鍵,又豈能忽略而掉以輕心。

二、刑事訴訟法之準備方法

(一)體系觀念之建立:


刑事訴訟法是一體系嚴謹之技術性規範,其程序環環相扣,如欲求窺其堂奧,體系觀念之建立是首要之功,而選擇適當之教科書詳加研讀是不能少的。目前坊間有關刑事訴訟法之教科書以陳樸生、褚劍鴻、黃東熊、蔡墩銘、林山田、林鈺雄、林俊益先生等諸位教授之著作較為學習者所常用。如從目前國家考試之取向而言,建議以林鈺雄、林俊益先生之著作為入門,再輔以其他學者之著作,吸收其對相關爭議問題之精闢見解,而對於學者之相關論文與實務之最新見解亦應時時注意。於學習之同時如能選擇一本適當之補習班的重點整理書籍以為輔助,將更可收事半功倍之效。如果能夠在考試前對於刑事訴訟制度有一體系化之認識,在考試時面對一些平時從未接觸之題目,亦將不致於手足無措不知從何下手,而能本於體系化之推論,獲得基本之分數。然而除了上述學者外,其他學者如何賴傑、黃朝義、張麗卿,其或有出書;或其文章散見各法律雜誌,同學應加以注意,其中有許多新的觀念或見解,是傳統觀念或教科書所沒有的,甚至會顛覆傳統觀念,同學於準備考試時應加以注意。

(二)考古題之演練:


如何將抽象之法律條文運用在千變萬化之現實環境中?如何培養自己之解題能力?這些都全賴平日的經驗。而建立經驗及最經濟且最有效之方法莫過於演練考古題,藉由對於每一個問題反覆且詳實地練習,將可提昇自己的邏輯思考能力與答題時之組織能力,避免於處理問題時答非所問或內容雜亂無章。

而演練考古題的另一個好處就是可知道命題焦點所在與趨勢,對於一再成為考試內容或將有可能成為考試內容者,當可投注較多之心力,以求於應試時能比別人更好之表現。

希望可以幫到你的忙!
祝福您一切順利、平安

2006-03-16 20:35: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acy 4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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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16:37: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刑法、刑訴電腦筆記」(WORD大綱模式),是根據補習班上課與課本,以WORD大綱模式撰寫成筆記,可能對你有幫助,可增加減少與修改,如同檔案總管般,可展開亦可捲起來,資料分層化,標題化,請到「阿彬哥網站」http://invest.myweb.hinet.net 或[BB書店] http://tw.bid.yahoo.com/tw/booth/jbjaing68參考看看,謝謝你!PS.民法電筆加工中

2006-12-20 15:24: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
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
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
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
法。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其它的還是請你唸書吧~~~劃重點來看比較快。

2006-03-16 20:41:5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R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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