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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2006-03-17 10:37:5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ft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一、一造,就是一方的意思,也就是原告或被告。如果是行政訴訟,那通常是原告那一方。二、必須合一確定:就是大家都一定要黏在一起動作、不能夠個別行動的意思。為什麼會這樣呢?通常是因為另外有其他法律關係的原因。三、這一條的意思,舉個例子給你看,應該就可以懂了。甲死亡,留有土地一塊,由兒子乙丙丁三人共同繼承。在繼承後遺產還沒有分割前,這塊土地是三個人公同共有的。稅捐稽徵機關命乙丙丁三個人繳納遺產稅,三個人都不服,提起救濟,案件進入到行政法院來。法院審理到一半,發現除了兒子乙丙丁以外,其實甲還有個女兒戊也是有權繼承、應該是共有人之一。可是戊不是原告,但法律上這塊土地應該是要「乙丙丁戊」四個人共同黏在一起才能行使權利的。於是行政法院就可以根據這一條下個裁定,命戊來參加訴訟。一旦參加之後,判決就會對戊生效。如果戊不來參加,這個案子就屬於當事人不適格,會被駁回。

2006-03-25 05:49: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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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9 22:59: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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