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欠我錢 我去跟他拿 結果他要我載他回他家裡拿 結果在途中他又說不要回去拿 他想下車 我沒讓他走 問他到底要怎麼處裡 後來他又說載他回去跟他家人拿 載他回家後 他家人要他告我妨礙自由 請問這樣成立嗎?
重頭到尾都是他說要我載他回去找他家人拿錢還我
他家人說是我押他回去的 這樣不是粉冤枉嗎?
現在收到法院的傳票 不知道要怎麼解決這樣的問題= =
苦惱阿!!! 如果成立 我可以上述嗎?
如果不成立 我可以要回我的公道嗎?
2006-03-17 02:32:42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紫色殿堂◎冷默言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是開車 不是騎車= =
補充 他家人認為是押他回家 不是載他回家 這是我無言的地方 我的另一個疑問是他叫我載他回去的 卻告我押他回去 這樣法官會聽信他的嗎?
2006-03-17 04:49:17 · update #1
為啥花錢? 我不請律師阿! 我照實話說 應該不用請律師吧! 再來就是上訴一定要花錢嗎?
2006-03-17 04:51:05 · update #2
妨礙自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02月02日)妨害自由罪第 296 條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96- 1 條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我看他們家是皮癢了..!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都是有認定的一把尺! 法院不會為他門家開的!若對方告不成時會不會是構成誣告的事實?這一條可以仔細的評估的,其很有可能是罪加一條的!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02月02日)偽證及誣告罪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他叫我載他回去的 卻告我押他回去 這樣法官會聽信他的嗎? 看在法院問答的過程,小心不要落入對方與檢察官問話的陷井,平鋪直敘,有啥說啥,不要做過多的圓..你有拿刀子嗎?你有恐嚇他嗎?但:已上了法院就步步為營吧!這種不明確有羅生門似的案子通常檢察官會叫你們庭外處理後,再以不受理或不起訴處分的..找個好律師幫你打官司吧!夠你求償的!
2006-03-17 10:17:55 補充:
去專業的法律服務網問吧!已上了法院就步步為營吧!風險與事實往往不成比例的..---另外推薦一為中肯的專家:您可以請他給你指點迷津的...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profile?show=AA00023691----- 希望不是給 真理大大 找麻醉 ----
2006-03-16 13:02: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閒雲 7 · 0⤊ 0⤋
有資金需求的人,推薦你一家很專業的貸款服務公司,他們的服務真的是很不錯
他們不是放款公司(一開始我也誤會,後來聽專員解釋才了解)而是協助你申請貸款
因為每家銀行的條件與利率不同,而他們會幫有需要的人找適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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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6 09:30: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常在路上都會拿到有關資金借貸的傳單,甚至機車上也常有民間借貸的貼紙
但卻不知道是否安全可靠合法?還是高利貸?這方面真的要很小心才是
才不會因為急用或求一時的方便,反而更加造成日後的麻煩與爭議
一般貸款不外乎就是選擇低利率方案、適合自己能負擔的還款方式
才不會讓原本就有資金需求的人,反而因為貸款而增加自己更大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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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每家銀行的貸款條件都不同,他們會幫你整合所有銀行對你有利的方式
提供你很多銀行端不會告訴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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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12:17: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枝葉根本在亂扯一通
最高等法院
要金錢高達100萬以上
或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才可上訴的
你以為每個人都可以上去?!
不懂 別裝董
好像很會 卻要被人家波冷水
很丟臉的
2006-11-30 21:53:3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佑輝 1 · 0⤊ 0⤋
麻煩把卷宗給我看一下
2006-04-09 18:55:1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1.不想請律師?小心駛得萬年船...別太鐵齒,讓我來告訴你為什麼.....
2.依據你所說的內容:「結果在途中他又說不要回去拿 他想下車 我沒讓他走 問他到底要怎麼處裡」。雖然,你們雙方之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但是,就你所說此一情節,已有妨害自由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可能。
3.因為你所說之情節並不詳細,難以知你與對方之對話內容,對方如果係因為你就該債務關係而有暴力脅迫等不法之現實加害通知而心生畏懼與你上車,且對方已於途中表示不欲前去特定之目的地〈對方的家〉,但是你卻「沒讓他走」,仍究將對方限制與違反其自由行動之意願而前往對方所不願意前去之地點,客觀上已足致構成妨害或侵害其自由意思之決定與行動之自由。此足至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為符合構成要件中之「妨害人行使權利」之部分。
4.再者,就刑法第302條之剝奪行動自由罪而言,由於如上一項所述,對方已於車中與您表明並不願意前往特定之場所,你仍違反其意願〈目前不知您與對方之對話內容〉,未使其依其自由意志而離去,就302條與304條比較來看,所保護之法益皆為被害人之自由,依最高法院29年上字2359號,應從重處斷,以刑法第302條論處。
5.若是主張刑法第296-1條的買賣質押人口罪,則非屬正確見解。本罪所處罰者,係將被害人視同財物,而為一定之對價交易行為與進行監督管領之移轉,而此移轉之終局,係將被害人入於他人或您之實力支配。其實,您並不是要將對方賣了換錢,故當然非為所謂買賣、質押。而所謂「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係指加重處罰之構成要件之一,重要的是,此一不法手段之前提,犯罪目的係為「犯前二項之罪者」:「買賣、質押人口」與「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
2006-03-18 16:05:42 補充:
呵呵呵...沒關係。等他敗訴了他就知道了!
2006-03-16 16:20:0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東方觀點 5 · 0⤊ 0⤋
第三百零二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看完以上的法條---你了解其中的意思嗎你根本沒有犯罪的意思對方也沒受到拘束或者感到生命危險這要上法庭有點難到檢察事務官那邊就拉很久了很可能就叫你們自己去調解調解
2006-03-16 13:09:28 · answer #7 · answered by 玲 6 · 0⤊ 0⤋
不成立ㄅ
妨礙自由
記得沒錯的話是被束縛住 讓他沒辦法行動
他好手好腳 又沒被綁 被扣 難道你是壓著他騎車的ㄇ = =
要告就給他去告ㄅ 你沒對他怎樣就安心ㄅ 一五一十的跟法官說
沒錢還卻有錢打官司阿 = = 無言
2006-03-17 07:41:02 補充:
是可以上述阿還可以上到高等以及最高法院勒最高法院判決下來就不能上述ㄌ一場下來 摳摳 花不少的捏
2006-03-16 10:38:54 · answer #8 · answered by Modern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