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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兄弟年齡老大不小,未成家 ,又無固定工作 ,入不敷出 , 到處借錢 ,長期下來 欠了不少卡債 ,勞健保費. 賭債 等.
如今父已逝 , 母又失智 , 其他兄弟各自有家, 誰也無能力替其償債 .
聽說法律上有此條例 : 兄弟間若有未成家結婚者 ,日後其死亡後 , 其他兄弟姊妹 未在他死亡後2個月內辦理拋棄債權繼承 ,就要承擔他的債務 . 但這個兄弟又與其他兄弟間完全不聯繫 , 在外又找不到他的落腳處 , 造成其他兄弟有太多的困擾及無奈 .
萬一有一天他死在外面,自己兄弟等也不知 , 但卻要承擔他在外的一切債權 , 這是很沒道理的 .
想請教懂法律的前輩 :
這個案例能否 : 現在就由其他幾個兄弟姊妹先行至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這個在外失去聯絡的兄弟之一切繼承權 .
若可以 : 應如何辦理 ?
若不可以 : 其他兄弟姊妹並不知這個欠債的兄弟行蹤 , 若有一天他在外死亡 ,
( 因長年失去聯絡更找不到人 )而當知道時卻又已超過2個月的拋棄繼承期 ,那又應如何辦理 ?
上列謝謝教導 !!

2006-03-15 13:45:0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janna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非常感激檢察官您的幫忙解惑 , 更感謝您撥空給予上述的所有訊息 , 非常詳盡 明確 .也使我等兄弟姊妹增加了相關之常識 , 實銘感肺腑 .
很榮幸能獲得您寶貴的解答, 或許有更多法律層面我等須更深入了解 , 能否告知, 應如何與您聯繫 ?
仍再一次言謝 , 謝 謝~~ ~~ ~~

2006-03-16 13:08:22 · update #1

2 個解答

看來你有點誤解拋棄繼承的法律意義了, 當被繼承人死亡後,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所以應由此無固定工作 ,入不敷出 , 到處借錢 ,長期下來 欠了不少卡債 ,勞健保費的兄弟的兒女優先繼承, 然而上案例說到這位兄弟未成家, 故無妻子兒女. 法律有明文規定第二順位繼承人應為其父母, 其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 民法一一三八, 一一四四條有明文規定. 但你說到父已逝 , 母又失智, 則父親應繼分全歸於母親所有. 母親有無失智並不影響其繼承的權利. 至於這位無固定工作 ...的兄弟所遺留的債務, 當然由母親選擇是否拋棄繼承, 其它兄弟是不可擅自決定的, 因此其它兄弟是等母親辦完拋棄繼承, 才輪到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 來決定是否繼承. 但個案中母親已失智欠缺辨識能力, 建議將母親宣告為禁治產人, 由其它兄弟之一人為母親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強制規定禁治產人須設監護人 ,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一千一百十條, 一零九八條有明文規定 )再由法定代理人幫母親辦理拋棄繼承. 在此提供一個小方法, 建議可以選擇限定繼承, 如果不確定那為無所事事的兄弟是否有留下任何些許的遺產或債權, 這是個不錯的選擇! 如果確定此兄弟都留下債務, 當然就拋棄繼承了!限定繼承的好處目前不是本案的重點, 故不再論述, 若有興趣知, 可以聯絡我! 至於你說到是否可以預先辦理拋棄繼承呢? 答案是不行的! 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效力才生效, 而這位行蹤成謎的兄弟造成你們的困擾, 其實你們是多心的, 因為一一七四條第二項明文規定"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換句話說, 是要等有繼承權人知道有繼承權時兩個月內辦理, 而不是被繼承人死亡的兩個月內! 總之要辦理前先幫母親辦, 再輪到其它的兄弟姐妹!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2006-03-15 02:39: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熊軟糖很好吃 2 · 0 0

上面的檢察官 有這個榮幸跟你認識一下嗎?

法律系學生

2006-03-15 20:02: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ouis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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