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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出車禍...修理ㄌ5萬多元(對方是肇事者)後來上法院..
開庭前先經過法院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拿出一張紙內容是寫(車禍損壞賠償要按照民法第xxxx條折舊之後ㄉ金額當賠償金)
結果我修ㄌ5萬元...被折舊之後對方只需賠償3萬元....自己還多貼ㄌ2萬元...
!!!!!!!!!!!!!!!!!!不公平呀!!!!!!!不是我ㄉ錯呀!!!!他不要撞到我,我也不用送修呀!!!
想請問真有折舊這回事嗎?
法院到底是不是在保護壞人呀?

2006-03-12 07:54:4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維媽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法官依據固有資產耐用年數表~~~>政府規定的
機車有效耐用年數為三年,汽車有效耐用年數為五年
也就是說法官會依照汽機車單品價值,最高為三至五年
超過三(五)年就代表單品零件價值歸零(只可要求堪品修理)
若損壞之零件中間有更換過可提出證明,增加求償金額

不懂可以再問~~~因為不知道你是汽車還是機車,所以我舉例為機車
車輛該項零件沒更換的情形下
單品價值5000~~但使用1年3個月~~價值只剩2639~~

車輛該項零件有更換的情形下
單品價值5000~~使用1年3個月~~再用滿1年就更換的情形下
價值只剩4583~~

2006-03-12 04:38: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零件每年折舊75%

2006-03-12 09:49: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 7 · 0 0

你可以不和解,要求賠償修車費,你可以反提出要求修車時自己的不便利性及車子被撞到後原市價及後市價之差異,均可提高對方賠償金額,而且都有保強制險,費用可由保險公司出,而且折舊的計算是依何計算的,都可以確認清楚,在和解。法院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那你明白了嗎?

2006-03-11 18:31: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蓁蓁 3 · 0 0

法院會因為雙方的責任跟經濟去判定賠償的價額~
而不你所說的法律在保護壞人啦!

2006-03-11 16:44:0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拿鐵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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