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說我的父母欠銀行很多錢,我自己又沒跟父母連絡,若哪一天父母去世了,他們的負債還是會落在我身上嗎???聽說要拋棄繼承父母負債好像有時間性,因為都在沒聯絡,所以萬一他們過世我也不知道,若是超過時間法院一樣會把負債加在我身上嗎?有沒有其他解決的方法?或是有什麼辦法在父母還在世時就拋棄繼承負債???拜託大大幫幫忙!!~
2006-03-11 13:02:2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拋棄繼承須等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才能去辦理 撰文:莊守禮律師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之所以依法成為繼承人,係因為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沒有所謂「繼承權」的存在,因此,若有人書立契約書、同意書、切結書之類的文件,聲明放棄將來對某某人之繼承權,這種聲明是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的,或是有人為躲避債務,想預先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將來因繼承所得來之遺產被債權人查封拍賣,這也是天方夜譚,因為法院絕不會准其辦理這樣的手續,究其原因無他,只因為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根本就不發生繼承之事實,當然無從辦起。辦理期限: 民法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辦理方法: 繼承人須撰述一份「拋棄繼承聲請書」向法院聲請,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死者之配偶及子女通知孫子),而將存證信函之回執作為拋棄繼承聲請書之附件。 若繼承人在國外住居時,則應將其拋棄之意思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補陳法院。 詳細辦理拋棄繼承權之手續可參考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我國民法,親子關係是基於血緣因素而產生,而血緣係屬與生俱來,不可能拋棄或消滅。即便是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其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僅處於靜止狀態,並未消滅。當養子女終止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時,其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關係隨即回復。ˉˉ因此,我國法律並不承認脫離親子關係之登報聲明具有法律效力,父母兒女間之親子關係並不因此而消滅,父母仍得對子女行使親權,子女對父母亦有盡孝道及扶養之義務。而且,脫離親子關係之登報聲明並不影響兒女對於父母之遺產繼承權利。ˉˉ倘若父母對於尚未成年之幼小子女聲明脫離親子關係,從而不管子女之生死,使得年幼子女之生命陷於危險狀態,則由於幼子幼女無法獨立自行維持其生存,必須仰賴旁人之照護方能延續生命,而父母負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此際,父母之遺棄行為可能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遺棄罪之規定,最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成年子女對於年紀老邁、無法自行處理事務之父母,聲明脫離親子關係,進而對於父母不聞不問,使年邁父母之生命處於危險狀態,同樣構成遺棄罪,且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詳細內容http://www.t1catv.com.tw/law/4/0089.htm結論債務的問題,只要不是您欠的,就跟您沒關係,除非您有做擔保之類的行為,否則只要您父母在世時,您父母的債權人都沒有權利找您要錢,沒有父母債子女償這種事,但如果您父母過世後您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的話,您就等於繼承遺產(連同財產及債務),所以在您父母過世後如果您不想繼承遺產,您須在限定的期限內辦妥拋棄繼承的手續補充您也可以選擇「限定繼承」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限定繼承如何辦理 http://uld.judicial.gov.tw/28.%A6p%A6%F3%BF%EC%B2z%AD%AD%A9w%C4~%A9%D3.htm整理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因此,當繼承人如果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狀況,又不想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的債務時,可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主張「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拋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更詳細內容 http://www.lcs.com.tw/share/notes21.asp
2006-03-10 21:27: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no nickname 7 · 0⤊ 0⤋
被繼承人死亡,限定繼承時效為三個月,抛棄繼承時效為兩個月。1.如一般繼承,則繼承人要繼承其資產與債務,父債子還。2.如限定繼承,則資產有超過負債部份才繼承。3.如抛棄繼承,抛棄所有的資產、負債繼承權。
2006-03-11 02:42: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