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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很不幸的..正是我家 =\"= 小孩已經兩歲了~且父親與對方在沒有結婚(廢話)
的情況下生了這個孩子,目前東窗事發..父親割捨不下孩子,想把孩子帶回,請問有什麼方法呢?

2006-03-11 00:39:3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朔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1. 請女方辦理未婚公證書
2. 到大陸辦理認領手續並辦理公證書
3. 與小朋友與女方三人向公立醫院辦理DNA血親鑑定並公證
4. 回台灣辦理法院認領確認
5. 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6. 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回台定居手續
8. 大陸辦理除籍公證書(小朋友若有登入戶籍的話)
詳細情形您可以詢問大陸公安局或台灣境管局

2006-03-15 22:13:54 補充:
抱歉打錯字, 應該是向境管局申請回台定居手續

2006-03-11 16:11: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帶回來給誰把屎把尿啊!小孩留在媽媽的身邊是最幸福的啦!何若再為難2個受傷的女人(老婆及大陸二奶)老婆不願意帶這個孽種;二奶不願意割捨愛子!

2006-03-11 05:03: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AROL 6 · 0 0

幹掉那小孩 爸爸去閹掉 ...真討厭這種事情

2006-03-11 02:15: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雅琪 2 · 0 0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http://www.gio.gov.tw/info/mainland/91/0925.htm
第 八 條

基於社會考量,大陸地區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配偶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在離島地區設籍逾十年之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須在臺灣地區照顧原臺灣地區配偶年逾六十五歲之父母或未成年子女者。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時,曾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逾一年,並合法停留累計二年以上者。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至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之間,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最近三年未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或配偶者。
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安置就養者。
經有關機關舉證確有人道特殊考量必要者。
前二款人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六條第五款人員被俘或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及其配偶。
依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之考量,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人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併同本人申請居留;本人已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其配偶及十二歲以下子女,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2006-03-10 08:47:5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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