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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
  我買了一個NB的散熱器,因為用不到了,所以放到yahoo拍賣,刊登內容也註用了是使用過半年,照片也是自己拍的,文字說明內容也都前後文句作了刪減。
  以為這樣應該沒問題,結果被檢舉取消拍賣,問了yahoo通告,也只回覆說被檢舉此物品為仿冒盜版品,我不信邪,又刊登一次,還是一樣。後來,我不服氣,就問是誰檢舉,yahoo給了資料後,打電話去問,他說,那是他們公司的專利產品,就算我註明是二手的,也不能放在網路上拍賣。
  請問,有專利權的東西,真的都不能再轉賣啊?

2006-03-10 08:00:3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哦~原來是這樣的!真是感謝!
星期一再打電話去跟那位"先生"說,我還是會把它賣了的!啍~騙我,真是可惡!還害我損失了幾百塊的刊登費,讓我有種惡意檢舉的感覺!

2006-03-11 13:21:42 · update #1

4 個解答

物品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專56),這是所謂的專利權之效力,但是「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品者」為專利權之效力所不及(專57)。因此如果你的散熱噐是合法購買得到的,便可以再轉賣,這是專利法所賦予的權益,這在智慧財產權上稱為「權利耗盡」原則,即使專利權人也不能夠對其販賣後的物品再做限制購買人轉賣之行為,否則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一般只能嚇唬不懂法律的人,如果上法院一定敗訴。權利耗盡原則還可分為國內耗盡與國際耗盡,後者還與所謂的專利物品平行輸入有關。
如果你的散熱噐合法購得,再轉賣如上所述是沒有問題,現在你的問題是通路,你使用yahoo的網拍通路,由於和其利益衝突,所以禁止你拍賣,這是涉及通路的管理人之權益所做的限制,而不是依據專利法而來。如果你改換別的通路或直接轉賣給朋友是沒有問題的。

2006-03-10 18:24: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Tom 4 · 0 0

"權利耗盡"的適用對象是指合法重製物喲!!所以如果一開始買到的就不是合法重製物(或是水貨)的話,是無法適用權利一次耗盡的"再散佈權"原則的,要注意喲,所以我是贊同KK的意見

2006-03-20 09:46: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亮 6 · 0 0

沒錯 他東西賣出獲利已造成專利權耗盡 你賣他原廠的二手商品是不侵犯他專利的

2006-03-14 03:29:0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君 7 · 0 0

是的如果該產品涉嫌侵犯他人的專利權依法就不得販賣------不會因為該產品是新品或是二手商品而有所不同------不然仿冒品也可以將新品當作只使用一天的二手商品來販賣ㄚ..但是如果您當初買的產品就是該家鬆所販賣的正品....則您將其拿出來賣...是不會有違法的問題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勸您還是不要再賣了喔

2006-03-09 16:38:3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KK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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