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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先進們好:
若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某乙取走印鑑證明和印章及身分證,且已辦理某甲房屋過戶至某乙,之後又被某乙拿去跟四家銀行抵押貸款,最後又因某乙無力償還卡債,又被卡債銀行假扣押查封,請問:
1.某甲若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移轉無效之訴,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四家抵押貸款銀行?
2.某甲若勝訴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銀行卡債銀行假扣押查封?

2006-03-08 03:48:3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DAVIEN』☆【We Are Bulletproof Partner Teenagers】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我的意思是說取得勝訴之後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四家抵押貸款銀行,及卡債銀行而撤銷假扣押查封

2006-03-08 08:53:33 · update #1

4.再請問★ばか★ (,現在假扣押程序已經終結,提第三人異議之訴來的及嗎?

2006-03-08 10:04:24 · update #2

2 個解答

(一)甲不得對抗押權人。甲、乙並無移轉房屋所有權合意,乙所為的移轉登記自屬無效,甲得請求塗銷原移轉登記。但在塗銷房屋原移轉登記前,該房屋所有權名義上仍登記為乙,乙是形式上的所有權人,為保護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按土地法第43條其登記具有絕對效力,所以甲不得以所有權塗銷登記對抗善意的抵押權人。結論是甲不得對抗善意的抵押權人。至於,甲所受的損害如何向乙請求,則屬另一問題。 (二)甲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為強制執行法第15條明文。所謂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如就其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質權、留置權者,均得提起異議之訴。甲如經確認判決勝訴,自得依該判決塗銷移轉登記,甲經確,而卡債銀行並非不動產登記效果所要保護的交易安全,甲得對抗卡債銀行的假扣押。

2006-03-08 15:55:49 補充:
44年台上第1328號判例意旨謂:假扣押之執行,依強制執行第136條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故假扣押之執行亦係以查封為開始,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如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其程序方為終結。是以,雖銀行的假扣押查封完畢,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竟然不能在原回答補充!爛yahoo)

2006-03-07 16:55: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ばか★ 6 · 0 0

這種案件,我們曾遇過,但先決條件要確定您是完全不知情情況被盜用;最有利的證明,就是找出某乙,不論曉以大義,或送請檢查官偵查,也要由某乙處證明您是不知情,再由其他善意第三人四家銀行向某乙追償。在您未取得勝訴之前,您無法撤銷強制執行動作,您可另自力救濟,向法院聲請提供擔保,暫停查封拍賣後續程序。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3-07 14:58: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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