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在1月20日幫朋友租一間套房,承租人是我,住的人是我朋友,有和房東簽房租契約,有給押金2個月,言明每月20日付房租,但是我朋友從2月20日開始都沒付租金,一直拖延,房東一直找我,我該怎麼辦???有沒有法律責任對我有影響???
2006-03-07 11:44:4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IN叔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押金給屋主扣掉吧!
然後再補一些錢給房東
跟他說你不租了!
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2006-03-07 03:47: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兩隻老虎 5 · 0⤊ 0⤋
你當然有法律責任. 承租人是你, 你就有責任要付房租, 法律不管住的人是不是你本人呀!
如果你的朋友還是不付房租, 建議你要自保:
- 和房東終止契約, 雖然你的押金被沒收, 但總比你收到存證信函好吧!
- 如果你的朋友願意付房租, 你還是要和房東更改房租契約. 不然你哪天又被催.
這就像你幫朋友作保, 他借了錢不還, 甚至還跑路, 而你被地下錢莊潑糞一樣的道理.
2006-03-06 19:49: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紫色海豚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