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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查無債務人財產,要先聲請強制執行嗎?或者等?又現在持有的本票裁定書,有無時效問題?可否等到債務人有財產時再來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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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7 11:39:4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太陽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本票裁定的請求時效為3年,所以3年期限屆滿前,要向法院聲請中斷時效,可遞狀表明對方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核發中斷時效公文,即可再延長時效三年。如支付命令或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其時效則為15年。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3-09 18:27: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債務人無不動產(財產),強制執行可以查扣其動產(債務人名下的任何動產),或是查扣其薪資(每月抵扣但須預留其生活費用).若是債務人無固定工作亦無任何可查扣之動產,那聲請強制執行只能說是圖勞無功.而唯一能做的只能將本票拿至法院轉換成債權憑證,慢慢等債務人有財產時再行強制執行,記得債權憑證也是有期限的,期限快到時可再到法院聲請展延(換證).反正最無可奈何的情況就是用生命跟他耗,等對方無戒心(以為沒人跟他要債了)你再突然的去查扣其財產,到時他不還多不行.

2006-03-06 19:56: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老陳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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