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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對方,没有借據,言明每月償還5,000,但只頭一個月償還,其餘就没有再還了,
後來又向我借款說願意簽借據,於是我又借了她15萬,連同前期共32萬5仟,但還是没有按照約定還錢,我就只有與她簽訂的借據,(每次找她說目前她又没工作且欠卡債那有錢還?),那這樣要請她還錢昰不是很難!

2006-03-07 08:09:0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grace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建議您:如果您有借據的話.一旦債務人屆期未償還的話.您就可以憑借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二、聲請支付命令之方法(一)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代撰書狀/dp-home.htm)下載。(二)聲請狀內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2.請求標的及其數量。3.請求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5.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詳第四項說明)。(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四)每件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五)如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應於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三、支付命令之效力(一)支付命令應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三)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四、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其管轄法院分述如下:(詳民事訴訟法第一、二、六、二十條)(一)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二)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三)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四)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五)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付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六)債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得擇一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2006-03-06 16:56: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建議你跟他簽一張本票
到法院直接用本票裁定
最快

2006-03-07 09:04: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inda 7 · 0 0

對方就是吃定你這個笨蛋了!
快找討債公司吧!
什麼支付命令、債權證明都是沒什麼屁用!
這個朋友不要也罷!
錢拿的回來才是重點

2006-03-08 01:29:09 補充:
看來債務人一定沒什麼財產可查封的,本票裁定什麼東東肯定沒用的

2006-03-07 04:26: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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