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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非法人團體? 各級政府機關到底算是公法人還是非法人團體?
另外,\"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有什麼差別? 我會弄混 ~~

2006-03-06 08:48:4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RongRong 張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一)非法人團體:包括
1.無權利能力社團:與社團法人有同一實質,但無法人資格的團體。
2.合夥:契約的一種。目的在於經營共同事業,其種類無限制,也就是說不管是營利或非營利ˋ長久或暫時都可以。
廣義來講,非法人團體指的就是有法人的實質運作,但是沒有向政府機關登記申請的團體。
(二)只要是政府機關都是公法人
(三)1.當事人能力:指可以在民事訴訟上為保護私權的請求人及其相對人的能力。此種起訴或受訴的能力,稱為訴訟法上的權利能力。
2.訴訟能力:指當事人能"單獨"進行訴訟的能力,即自己得有效為訴訟行為及受訴行為之能力,稱為訴訟法上的行為能力。

2006-03-05 17:14: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Wolf 4 · 0 0

一、非法人團體─指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獨立社會組織。非法人團體與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同。法人的分支機構﹐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不是獨立的社會組織﹐有的也不能以分支機構的名義起訴﹑應訴。
二、各級政府機關是屬─公法人,但如經過一定主管機關或單位認可﹐處於籌備階段的一些社會組織﹐如各種籌備組﹑處﹑委員會等﹐正在籌備過程﹐未經過特定主管機關的正式登記﹐未取得法人的資格。
三、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差別?非法人團體不是民事權利主體﹐無權利能力﹐但它既然客觀存在﹐就要從事各種民事活動﹐活動中就不可避免地發生糾紛﹐形成訴訟。因此﹐在法律上賦予它以起訴﹑應訴的資格﹐承認它在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它的代表人或管理人為其法定代表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適用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有關規定。確認非法人團體為訴訟主體﹐既有利於維護非法人團體本身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又有利於保護其對方的合法權益﹔既方便非法人團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又便於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

2006-03-05 17:02: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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