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位親戚,在高雄買了一棟法拍屋,由於已經得標,現在問題是卡在前一個屋主的東西還在他們得標的房屋裡面,由於他們要做生意,也不能做,叫他們搬遷,他們要求搬遷費16萬元(依我想如果叫搬運公司來搬的話,也不用一萬元吧!前屋主故意叼難),如果上法院得話很麻煩,有沒有一些比較簡便的方法呢?
還有一個題,關於租賃契約,具我所知租賃契約以5年為限,最長期限為20年,如果超過20年,視為不定期契約,如果甲方要向乙方租房子,甲乙雙方沒有簽訂契約,乙方己負債累累,他名下所有的房子已抵押給銀行,現在法院要拍賣,甲方堅持不肯搬走,那有什麼方法解決,是不是沒有簽訂契約對原屋主最為不利呢?
2006-03-06 04:53:1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冬瓜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Q1:如果您親戚買法拍屋是有點交,那當然要請法院來點交,點交流程雖然煩瑣,但是比較有保障;法院對有點交的房子,所提供的點交服務流程如下: 一‧得標人繳清尾款,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向法院聲請點交;法院收文後,發文給債務人,命債務人15天內自動交屋給拍定人。同時副本寄送拍定人。 二‧拍定人在15天內隨時查看後,發現債務人並未搬遷;15天期滿即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未搬離,請法院繼續進行點交動作。法院收文後,再發文通知債務人,法院將定期來房屋現址履勘,請債務人在現場等候。同時副本寄送拍定人,並請拍定人通知管區派出所,派警員前來協助。發文內容特別註明:「履勘不因債務人不在而停止」。 三‧履勘時,法院協調雙方交屋時間,此時債務人都會要求搬家費及拖延交屋時日,法院不介入搬家費多寡爭議,但會以「公親角色」引導雙方逹成和解。 四‧如協調不成,拍定人可即遞狀,請求法院進行後續點交流程;法院收文後,再發文通知債務人,法院將定期強制執行點交房屋。副本寄送拍定人,除請拍定人安排管區警員外,另準備搬家公司待命。從拍定日到交屋完成,如依賴司法程序解決,約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但如中途有狀況發生,時間又會順延,點交時間超過一年的案子,在法院是時有所聞。會有何狀況發生呢? 1.履勘或強制點交時,債務人自己鎖在裡面,此時法官會叫拍定人安排鎖匠,萬一鎖匠叫不到或延遲不到呢?甚至菜鳥鎖匠打不開特殊門鎖,當日法官流程又不只一處,等太久也許法官就會順延您的案子了。 2.強制點交時,債務人躲起來不出現,屋內郤留置一大堆東西,法院只得現場清點造冊。清點時間1、2個小時,法官還會接受;萬一像板橋法院一間錄影帶的房子,法官清點五個多小時仍未完成,最後還是喊暫停,打道回府。緃使順利清點OK,所有留置物都要交給拍定人保管;有些法官不怕後遺症,會同意留置物放在房屋現場保管,有些法官會堅持運往別處保管,拍定人就要馬上提供保管地方,否則又要順延了。 3.法院履勘,協調雙方和解時,如強硬債務人遇上「好好先生」的法官或書記官,拍定人又不懂得據理力爭,當和解條件一面倒向有利債務人時,拍定人可就進退兩難。有經驗的投標人或代標公司,非常了解法院點交程序,事先會推演點交過程各種狀況,絶對不讓「順延」事情發生。法官踓然有較同情債務人的「天性」,但引導法官合理配合有利於拍定人,並非難事,就看拍定人現場應變功力高低了。高桿的點交,除配合法院強制公信力,另一方面不斷與債務人有耐心溝通、協調,貼補少許搬家費,讓債務人和諧早日交屋,才是上策!!如果委託代標公司,記得要求,留置物後續處理,全交由代標公司負責;因為找場所、通知債務人來領取、債務人不來、聲請法院拍賣留置物,最少還要三個月時間煩心的處理;而大部份留置物均拍賣不出去時,代標公司不自己買下來,那還要保管多久呢?Q2:租屋租期最長為20年,超過20年以20年計;如果一開始或到期續租未訂租約,仍然繼續收取租金,即視為不定期租約。定期租約時間一到,除非房東願續約,否則房客就要交屋走人;不定期租約房東不能輕易解除租約,但如房租偏低,房東可請求調高,何者有利,請自行判斷。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3-05 22:54: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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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30 21:03: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富屋房屋.法拍屋房訊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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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23 09:03:4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第一題
你親戚可要求法院點交法拍屋,
在點交時跟法院的點交者(法官或書記官)要求法院先行清空不屬於法拍的項目,並問明清空作業時間要多久,再約定第二次點交時間。
一切交由法院跟原屋主協調處理,
千萬不要自行跟原屋主協調,
如此清空不屬於法拍項目的費用就要由原屋主負責,也不會被拗。
但為順利遷入還是準備一點點錢,
只要原屋主開出合理的價碼,
就給他吧!
畢竟這種爛人社會多的是。
第二題
民法上有「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也就是不管房屋所有權轉移,都不能影響到承租人的權益,直到契約期滿為止。
而口頭契約也是契約的一種。
所以法院就算已完成房屋拍賣,也不能要求承租人遷出。
但因為沒有文書契約也就不知契約期限(不然就要請原出租人說明租約期限)
減少損失的方法就是坐下來談
重新訂定新文書契約
2006-03-05 13:43:1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lester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