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大陸女朋友交往了2年,現在已經論及婚假了,但是對於我們之間的證件、詳細步驟都不甚了解,請問有經驗的各位可以提供一下我接下來該怎麼做嗎?問題的重點是...先做什麼證件,在做什麼證件?地點?準備資料?要多久工作天?越詳細越好,因為我不清楚該如何著手!謝謝
2006-03-05 12:56:1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家庭與人際關係 ➔ 婚姻與離婚
您可以到http://www.lovechina.com.tw網站上參考一下, 有很多很實用的資訊喔
2006-03-13 01:32:49 補充:
自2003.10.01實施新的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台灣自2004.03.01實施新的面談制度, 完整流程如下
壹, 辦理單身鄭明與無血緣關係聲明書(戶政事務所與公證處約半天)
攜帶身分證與印章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全戶戶籍謄本11 (若與父母不同戶籍請另申請父母的全戶戶籍謄本五份若曾離婚請另申請離婚協議書五份)持戶籍謄本與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另需要知道配偶的姓名, 身分證號與出生年月日, 戶及戶籍地等)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單身證明與無血親關係聲明書
約20-30天後安排前往,請洽詢大陸公證處詢問公證書是否已經到達或洽問民政局涉外婚姻服務處是否可以直接前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需等待
貳, 大陸結婚登記與公證(民政單位涉外婚姻服務處與公證處, 有些省要到公證員協會)時間約1-5天
前往大陸配偶戶籍地省會或直轄市或指定民政單位涉外婚姻辦事處結婚登記前往公證處辦理結婚證公證(公證處請詢問婚姻登記機構)各地情形不一請注意
台灣方面攜帶資料
a. 公證處給的單身證明與聲明書各二份
b. 身分證正本
c. 台胞證與護照
大陸配偶攜帶資料(檢查戶口本有無蓋戶口章, 身分證是否再有效期內, 身分證與戶口本相關內容是否正確)
a. 身分證
b. 戶口本
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處或當地照相館拍結婚證用證件照片
返回台灣攜帶資料
a. 大陸結婚公證書
b. 結婚證書(持有人為自己的)
c. 大陸配偶身分證與戶口本影本
d.大陸配偶 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e. 大陸配偶父母親的基本資料抄回(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存歿、住址、電話)或影印戶口本影本(如已歿則須有姓名)
留您的身分證影本與台胞證影本給女方
參, 辦理對保手續(台灣派出所或分局)約1-4天
回台自辦或由家人代辦派出所辦理對保a.打電話給您的戶籍地派出所管區詢問現在對保是先到派出所或分局,請保證人攜帶保證人本人身分證, 印章及戶口名簿, 保證書及申請書, 大陸結婚證等辦理。若台灣配偶本人在台灣必須親自對保,若不在台灣始能由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對保。
肆, 公證書文書驗證(海基會)若大陸副本已經寄達約半天, 若未寄達須等公證書寄達, 從大陸公證處寄回海基會約需10-30天
海基會結婚公證書文書驗證, 攜帶
a. 大陸公證書正本
b. 身分證正本與印章
會本部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五六號十七樓02-2718-7373
中區 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九十五號自強樓一樓04-2254-8108
南區 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四三六號四樓07-213-5245
伍,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境管局)半天
境管局送件申請大陸配偶來台, 準備以下資料
1. 文書驗證後的結婚公證書
2. 境管局申請書
3. 保證書請簽章
4. 戶籍謄本一份(六個月內)
台北:台北市廣州街15號 電話:02 - 23899983 轉 2803
台中:台中市南屯區干城街91號1樓 電話: 04 - 22549981
高雄:高雄市成功一路136號1樓 電話: 07 - 2823740
花蓮:花蓮市中山路371號7樓 電話: 038 - 338029
金門:金門縣金城鎮賢城路3號莒光山莊 電話: 082 - 323701
馬祖:馬祖南竿鄉福澳村135號候船大樓二樓 電話: 0836 - 23736
陸, 管區查訪(派出所管區前來查訪)約送件境管局後30天
柒, 境管局接受面談(就近境管局)約送件後40-75天
捌, 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於大陸配偶戶籍地縣市公安局)約15工作天
境管局領取入出境許可證副本寄回大陸,配偶辦理通行證(縣市級公安局入出境管理課)
玖, 大陸配偶機場面談(機場或金馬碼頭)約半天,
大陸配偶取得大陸通行證即可購買機票來台, 第一次來台需要經港澳辦理台灣許可證副本換正本, 並於早上8點到晚上10點間向機場境管局服務櫃檯報到接受面談, 面談通過後始准入境, 入境效期由一個月更改為六個月
拾, 進入台灣後15日後辦理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與派出所流動人口登記
大陸配偶團聚進入台灣後可以停留六個月, 期滿前一個月可以辦理延期, 團聚最長可以連續居住二年, 每六個月延期一次, 結婚滿二年或有婚生子女, 可以辦理依親居留, 依親效期為二年, 到期可以延期一年, 最長可以居住到大陸通行證到期前一個月(通行證效期為五年)
工作證, 於取得依親居留可視台灣配偶的條件申請工作證
團聚來台 可以連續居住二年(每半年延期一次)
依親居留 結婚滿二年或有婚生子女可以申請
長期居留 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台居住183天以上可以申請(若結婚二年內無婚生子女約結婚六年多可以取得)
定居換身分證 長期居留滿二年可以申請(若結婚二年內無婚生子女約結婚八年多可以取得)
2006-03-12 20:32: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不曉得你女友是哪一省人
每一省有不同的做法
所以我用一個範例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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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所需辦理流程
前往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大約5份左右,(因小弟怕不夠,故申請10份^^"),申請完畢之後,前往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辦理"單身證明"及"非近親證明",辦完之後法院會幫你送到海基會去,海基會會幫你將這兩份證明寄到你所想要寄到的大陸公証員協會去
ps1.與大陸女子結婚,必須到該名女子的戶籍地辦理,所以在法院辦理時他會問你寄到哪各省份,請確定該名女子戶籍地省份
ps2.文書來往需要時間,所以在前往結婚之前,先打電話到大陸的公證員協會去確認是否文件已經寄到了
ps3.相關兩岸文書來往時間以及大陸公證員協會電話請參考海基會網站
2.大陸所需辦理流程(以下流程,只需要在該省的省會辦理即可,例如:福建>廈門,吉林>長春,黑龍江>哈爾濱,若該名女子戶籍是直轄市,就直接到該市去辦理,例如:上海,北京等等地區)
(1)前往大陸時請將法院交給你的"單身證明"及"非近親證明"帶到,達該省份之後前往"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照相直接在婚姻登記處就有可以照了,領結婚證快件1天工作天(今日辦明天領),慢件約需3個工作天
(2)領到結婚證之後,會附上一張你帶過去的"單身證明",此時拿到證明之後請前往"公證員協會",將拿到的單身證明給他核對與海基會寄過去的是否相符,若是相符公證員會給你一張證明,拿著這張證明前往"公證處"辦理文書公證(大約一天工作天),拿到公證書之後公證處會交給你一本"簽收本",再將這本簽收本交給"公證員協會"簽收,"公證員協會"會交給你類似像已收到的證明文件以及在簽收本上簽字,再將簽收本跟證明文件交反"公證處"即可,大陸段的流程就結束了,就等大陸方面將公證書的副本寄往海基會
ps1.涉外婚姻登記處可能會因各省的作法不同而在不同處,如:跟韓國日本等等國家結婚的在一處,跟台灣美國結婚的又再另一處,或是一個涉外婚姻登記處負責部份行政區(該省的縣市),另一個涉外婚姻登記處負責另一部份的行政區
ps2.各省的公證員協會地址以及電話請查詢海基會網站,公證處地址可以問公證員協會裡面的承辦人員
ps3.結婚登記以及辦理文書公證需要繳費,RMB900應該足夠
ps4.結婚登記以及公證員協會有收受辦理的時間限制,如:星期1,3,5可辦理結婚或是收受文件等等(各省可能有時間上的差異)
ps5.單身證明及非近親證明為結婚登記之必要文件,出發前一定要確認是否有帶到
3.以上大陸段的流程可能會因為各省份的作業方式不同而有些許的出入不過大致上應該就是如此了^^"
2006-03-10 05:05: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與大陸女子在大陸結婚 ,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答:
男方持憑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結婚證正本、身分 證、戶口名簿、印章及最近1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詳見相片規格),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如男方現在大陸可出具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委託在臺親友辦理。
另........................我國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如何申辦結婚登記?
答:
一、 由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二、 無法親自申辦時,應出具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委託書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三、 應備文件:
(一 ) 在國內結婚
1. 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最近1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詳見相片規格)一併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2. 結婚證書。
3. 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結婚者,免附婚姻狀況證明)。
(二) 在國外結婚
1. 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最近1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詳相見片規格)一併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四、
外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其姓氏須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氏之習慣。惟其返國辦理結婚登記,未能親自辦理者,應另附經驗證載明其外籍偶中文姓名之授權書或經驗證之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經其外籍配偶簽章。
如下址,有相關的詳述
http://www.ris.tpc.gov.tw/p3/peo-h-04.html
2006-03-05 20:48:0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奇峰.瑪耀〔浪哥〕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