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網路上家族的明星照片,如果自行到像館製作成時鐘、徽章等物品,卻不是拿來販賣,而是自己欣賞之用......這樣也算違反肖像權嗎?
2006-03-05 08:32:0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明星照片屬於攝影著作,你所説肖像權主要是民法保護人格權的觀念,肖像權的權利內容是在保護人格,不是在保護肖像的經濟利益,所以明星的肖像利益或許比一般人高,但肖像權卻與一般人相同。只有在不當的利用他人肖像,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才能算是肖像權的侵害;並非凡是未經其同意,使用其肖像,就侵害其肖像權。所以,只要你利用其肖像的方法,不會有歪曲、影射,或使視聽者有不當之聯想,應該不會有侵害肖像權的問題。
你將明星照片拿到照相館製作成時鐘、徽章等物品,供自己欣賞之用,不是拿來販賣,雖依據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你的行為符合「非營利之目的」,但不符「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之條件,因為照相館的機器是供公眾使用的,所以嚴格來講是不能是適用第51條之規定,而主張為著作權所不及。不過實際社會對此種利用,通常該明星或攝影著作權利人並不會太在意,低調使用,不要過度張揚就好。
2006-03-04 20:19: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Tom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