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人知道??我父母目前分居中,已分居二十幾年了一直沒辦辦理離婚,目前我和弟弟及媽媽在外面租房子住,二個姐姐和爸爸住在永和的房子,那間房子的名字是我媽的耶,我媽應該有權利把房子賣掉或拿回來吧??
還有啊!!我爸從以前就很喜歡簽牌,我阿公家本來很有錢的,房子好幾棟,但都被我爸敗光了,目前聽說還有負債吧!!所以啊!!為了怕以後被牽連,所以想辦理拋棄繼承,但聽人家說,要等他死掉後才能辦理,是這樣嗎??那我到底該怎麼辦理呢??
2006-03-03 04:20:1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潔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我媽的房子是民國67年買的,登記我媽的名字,那時買的房子是夫妻共有嗎??還是歸我媽所有??
2.拋棄繼承是可以只定只有拋棄我爸的嗎??還是一定得拋棄父母兩人的啊??
2006-03-03 11:58:01 · update #1
民國86年9月以後,
夫妻房子登記名義人是誰所有權即屬其所有(各自所有),
因此你媽媽是有處分該房子之權限~
參考法條:民法第 1017 條第一項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拋棄繼承部份: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方式:
向法院聲明(知悉得繼承開始起2個月內)
文件:
往生者除戶證明(除戶後之戶籍謄本)
繼承人本人之身份證明、印章
2006-03-16 09:18:28 補充:
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以父母為例,是從父或母個別死亡時開始繼承,拋棄繼承當然是個別拋棄囉~
2006-03-02 12:36: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我愛張台大 4 · 0⤊ 0⤋
拋棄繼承 是死後才辦的喔 因為要有死亡之事實 才會有繼承的問題喔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另外 若那各房子是在你媽媽的名下 就是說登記簿上是他的名字
她當然可以自由處分啦 所以要賣要送都是可以的囉
2006-03-02 12:40: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妞妞 5 · 0⤊ 0⤋
你媽現在就可以申請離婚手績了,因為是事實而且你們是證人,房子要看是不是你媽買的,或是你阿公那時候用你媽登記的,這會影響你媽處理房子的情勢,如果由你阿公直接讓你媽來繼承,那就比較困難,因為只要你爸提出證明,那此房子是由你父母各擁有一半的權利喔,所以要先明白房子的來源。沒有錯,拋棄繼承確實要待父親過世二個月內辦理,其實你可以辦理放棄財產繼承,但也要等父親過世才能喔。其實搬到你父親及二個姐姐找不到的地方,你們才能暫時有安靜生活,否則只要你父親負債的債主找來,你媽的房子就會成了別人的,所有的債主會想辦法讓你們小孩子還錢的,現在只能先離開,等父親死亡,辦理放棄或拋棄繼承後才能真正解決,現在就好好為自己及母親生活吧。(查查母親的房子有沒有被父親給偷貸款了喔!
2006-03-02 12:31: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蓁蓁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