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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之房屋被法拍,法院尚未完成點交.原屋主要求我付給五萬多元,他願意將所有家具留給我,但我並不需要這些家具,所以婉拒他的請求.結果他惱羞成怒,揚言馬上要來搬這些家具,意思要我們在未搬離前無法方便居住.
想請問.我們是善意的第三者,房租按時繳付,在我們尚未搬離前.原房東是否有權利進屋搬家具(此件法拍是有點交的),若無.我們應如何處理?甚為困擾.請速為解答,不勝感激!!

2006-03-02 08:34:1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風姿花傳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所有權讓與之效力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承租房屋,法律是對承租人有保障,如果您的租約期限是五年以內,打私約亦有保障,五年以上或不定期租約就要公證;以前公證要上法院,現在己有民間公證人,很方便,不一定要在上班時間辦理。民法第866條〈其他權利之設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其實法律更保護財團,所有的租約在第一次拍賣流標後,均會被債權銀行以民法第866條排除,此時您的租約不論公證或私約,都是無效。緃使租約被排除,法院的點交流程長達四個月以上,剛開始拍賣時,您得要求退回押金,或以租金抵押金,因為您不能向爾後得標人求償押金;被拍賣掉後,您即可拒付租金,舊屋主是無權收房租,得標的新屋主也不會跟您要,說不一定還會貼補您搬遷費,換取您和諧早日交屋。除非您的租約註明房東傢俱可隨時要回,否則它如同房屋一併承租;原房東主要希望先要回房屋,好讓他可跟得標人要一筆搬遷費,所以急著要向您們伍萬元。綱址:www.104woo.com.tw

2006-03-03 01:24: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先看你們的契約吧, 是否有言明含家俱,如果有那傢俱的使用權就是契約的一部分, 他不可提前搬走.

再則, 法拍的標的物應是房屋, 至於是否有含傢俱部分要再查才會知道,

2006-03-01 17:25: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enise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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