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本票裁定之後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有薪津及股票..會強制執行那一項..是定期扣他薪水還是查封他的股票呢?
2006-03-01 06:24:1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星予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查債務人財產所得後,資料會顯示:動產、不動產、薪資、股票、銀行帳戶、汽車、機車等等資料!要查封那一樣要債權人向法院陳報申請查封事項,如果你的債權金額龐大,當然都可以一並查封。
2006-02-28 14:44: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Ring88 7 · 0⤊ 0⤋
取得本票裁定是強制執行的一種執行名義,它可以讓您到國稅局調查對方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如果您的本票只有一張(有些人會要求對方分成好張,就可執行對方數種財產),那就要研究先針對那一種財產執行。定期扣押薪水原則上是執行薪水的1/3,查封股票,就看股票的拍賣價格,約比市價(收盤價)便宜一成以內。如果要查封不動產,因為不動產都有向銀行貸款,設定抵押權,而您的本票只是普通債權,可能會面拍賣無實益的窘境,您要實地了解抵押額多寡以及房屋的市價。
2006-03-02 04:54: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裁定就可以至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而查一次500元,有分二項,動產跟不動產,最好是二項都查,查完以後等確定下來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在等待確定的期間先讓你能查財產是讓你能夠假扣押,防止他脫產,而如果對方有房子的話,查封房子為上策,而沒不動產有汽車動產或薪資的話,查封其二項為中策,最下下策就是查封其股票,因為國稅局所查的資料皆為去年度報稅的資料,故其股票可以早已變賣~~聰明的你應該知道要怎麼做了吧
2006-03-01 02:11: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