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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申請工作證其中第一條,要開具低收入戶證明,我想問要什麼樣的條件才能開到低收入戶證明?

2006-02-28 13:09:2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施南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基本條件(下列三項均需符合)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八千四百二十六元)以下。
2. 動產(包括現金、存款本息、投資、股票、有價證券等)金額平均每人在五萬五千元以內。
3.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金額總價在二百六十萬元以內(土地金額以公告地價計算、房屋金額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這樣的條件很難的, 其實若是大陸配偶要申請工作證, 只需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即可
第二條:全戶收入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之證明文件正本。
既然您有能力到大陸結婚, 您應該就不會符合第一條的標準(要符合說起來還滿難的)

2006-03-01 17:38:24 補充:
1. 有問題可以到我的「華愛的部落格」留言給我, 我會盡力回覆您
2. 第二條是指您先生的年所得除以12除以您與您先生二人加上小朋友, 再加上您先生的直系血親(若沒有收入可以合併計算)總計人數, 餘額若不超過14607元您就可以申請工作證
3. 您父母親要等您取得長期居留後就能來台灣探親, 每次一個月每年二次, 可以延期一個月, 每年最長可以在台停留二個月

2006-02-28 02:55: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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