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新聞有播出一名台中的屋主花2000萬標到法拍屋,但是前屋主不甘被拍賣,竟把屋內的門窗拆掉,馬桶打掉,還剪掉電線,使的屋主得搭帳棚,但以現今的法規司呼也無法對前任屋主作懲處及賠償.那買到法拍屋的人不是很倒楣嗎?又為何政府不定法規來保障法拍屋所有人的權益,這種事其實在台灣很常見,真的是無法可管了嗎?
2006-02-28 10:22:0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房屋遭破壞是法拍屋新手心中的痛,但資深投資客郤視若平常,從來不擔心這方面問題,在專業的調查與判斷,加上得標後細膩的處理功力,法拍好手幾乎碰不上被嚴重破壞的慘劇。一般法拍屋最棘手的點交問題,是債務人通常會使出恐嚇三絶招: 1.叫「兄弟」耍流氓,非理性抗爭 2.破壞房屋裝璜及水管電路 3.恐嚇自殺,以死相逼這些手段無非就是要獅子大開口,強索高額不合理搬家費;預防重於治療,如何結合法院強制點交公信力,配合開導債務人接受合理搬家費,讓債務人和諧交屋,而且交屋時間比法院點交還要提早,這是考驗資深投資客的法拍能耐。如果走到打官司地步,緃使將對方繩之以法,但已遭破壞的部份,還是無法向對方求償,更何況告他毀損或恐嚇,舉證有相當困難度,官司時間長又煩,買間自己喜歡的房子,何必如此辛苦,建議~~交給專業人員處理吧!網址:www.104woo.com.tw
2006-02-28 02:15: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Yahoo!奇摩部落格,紀錄關於法拍屋的標購,如果想要了解什麼是法拍屋,可以到這個部落格逛逛唷!http://tw.myblog.yahoo.com/linandy0326
2006-05-15 14:50: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想問題出在
我國強制執行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房屋有損害法院是可以不須負責,
法院負責的只是執行程序!
如
房屋所有所有權的移轉
點交屋的強制點交,交付使用權(一大群人將債務人趕出去);
不點交屋則無法強制點交,要使用房子要自己跟占屋人談!
很麻煩對吧!
這就是法拍屋的風險,
也就是因為要承擔風險,所以法拍屋才會比市價便宜
以台中這個例子來說
新聞報導是說
得標人讓前屋主拖了兩個月才交屋,結果前屋主,竟然將房屋鐵門、窗戶、馬桶、水電設備拆除(恩將仇報),原因是前屋主跟得標人索取搬遷費50萬元(勒索不成)
我是這麼認為
1、兩個月才交屋,法院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從拍定到強制點交,有許多事情要做,如確認優先購買權人是否購買,申請履堪,房屋履堪,點交申請,強制點交時間算一算,最快也要6個月,這還是無人異議的情況,前屋主肯兩個月搬遷已是算快的了。
2、法律原則上比較保護弱勢者,是得標人較弱勢,還是房子所有權被強制剝奪的前屋主較弱勢,我想顯而易見吧!人家都以經窮到房子被拍賣,還忍心要前屋主自付搬家費?那如果前屋主真的沒錢那怎麼辦?(東西丟在法拍屋門口嗎?)
如按照一般處理程序,如有東西未搬,要申請拍賣殘留動產,要嘛,就要自己
找地方保存(搬到你的保存地);要嘛,申請在現地拍賣(除了會拖時間、還要有人買)。所以如果是我,我會選則付搬遷費,但要合理才行!(至少可談;而且可減少前屋主怨懟,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我們就有機會取證,向法院陳報,讓他付該有的行刑責)
3、我不是當事人,他們之間有無糾紛無從得知,因此無法對此事評價(如:得標人有無用不正當手段使得標價降低,像說這間是鬼屋…讓人不敢標),
不過前屋主確有遊走法律邊緣行為,鐵門、窗戶、馬桶、水電設備,原則上這些東西對於房子產生民法上附合效果,鐵門、窗戶、馬桶、水電設備(從物)是屬於主物(房子)的,但這有一個先決條件,它們必需黏在房子上無法分離,因此前屋主把他拆下說這是他的動產,這是他花前錢買的,他要帶走,這是他的主張。
今得標人如果覺得權利有受侵害可以向法院請求賠償。
對我而言我覺得這事沒那麼簡單
而且得標人很好玩
還在裡面搭帳篷!
一間連門窗、馬桶、水電設備都被搬走得房子,還有什麼好偷?
總之
不能將一般買賣房屋觀念套在法拍屋上
他的便宜是風險換來的!
2006-02-27 20:15: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urat1226 4 · 0⤊ 0⤋
可以告他會這樣都是有談過價格不合或買主堅信他是向法院買不願意妥協給錢搬遷
2006-02-27 20:10:1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ㄅㄆㄇ 6 · 0⤊ 0⤋
刑法的毀損罪刑法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事方面依上述刑法規定!民事方面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2006-03-01 17:46:36 補充:
本人完全同意104法拍屋之見解!事前的預防更勝於事後之治療!實務上常見前屋主因一時喪失理智而破壞房屋!縱使拍定人取得勝訴之判決後要對其求償!也因前屋主已山窮水盡而徒勞無功!>>>把他抓去關又能怎麼樣!要不到房屋被毀損的賠償費又使雙方之積怨更加深!此結果又怎麼會是當初單純想買房屋的得標人所想要的!<<<<法律絕對會保障得標人之利益而非如前述之>>無法可管<<只不過因訴訟之冗長以及實益之考量!通常得標人都會自認倒楣罷了!與其在事後反悔與懊惱不如事前的調查與評估!總之!不要認為事事都可自己來!專業就是專業!既稱專業就不是人人都可以自己做的!ps:不要太相信法院的>>點交<<
2006-02-27 19:23:2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lidayshu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