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與人發生衝突.
對方是一個中年男子,與他老婆
我則與我一個朋友一同搭乘電梯.
(所以電梯內總共是4個人)
他們居住的樓層較低,我們較高
所以他們先出電梯口,我朋友則順口罵了一聲幹(但沒有指名道姓)
而且是在他們走出電梯後才罵出.
這時候本來已經走出電梯的那個中年男子
則回頭把即將關上的電梯門又扳開
我看她好像要對我朋友動手,所以我就擋在我朋友前面
於是他隨即用手鉤住我的脖子,強拉我出電梯
請問他這樣的舉動是否已經構成恐嚇罪
而且雖然沒有明顯外傷(驗傷也驗不出個什麼)
但是他先動手勾我脖子並強拉我出電梯的舉動全都被監視器錄下(作為證據)
我也將帶子拷貝準備去警局備案.我想傷害罪並無法成立
但是他的舉動已經令我心生恐懼.我想告他恐嚇罪告得成嗎?
PS:另外他如果要反告我朋友毀謗
(就是我朋友罵了一聲幹,但沒有指名道姓)
他也沒任何證據(例如錄音...)顯示我朋友所罵的對象就是他
那會成立嗎?如果他老婆做證應該也只能做證我朋友有罵
但不足以直接證實所罵的對象就是她老公吧?
而且幹是動詞.後面也沒有加名詞或直接對象不是嗎?
2006-02-27 14:34:5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好:
一、對方強拉你出電梯之行為,已經觸犯「強制罪」,至於是否另犯「恐嚇罪」,得視情況而定。蓋「以強暴手段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就成立刑法306條的強制罪,對方的行為顯然已經構成,無庸贅述。只是是否成立恐嚇罪,我與其他版友的意見就不甚相同。簡單的說,「恐嚇行為」其實就是侵害的「預告」,是犯罪的「前階段」,如果這個「預告」已經轉變成為「實際的行動」,那麼在法律的評價上,應該就會由「後階段」的「實際行動」所涵括,不會另外再成立恐嚇罪。所以說,在對方已經成立「強制罪」的前提下,恐嚇罪是無法成立的。不過,如果在犯罪結束之後,臨走前又落下狠話,要你注意點,下次別讓他遇到你等等,就「單獨成立」一個恐嚇罪。上面的不同意見,請你參酌。
二、你朋友的一句「幹」,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一)有關於「污辱」及「誹謗」的差距,上面的版友已經區分過了,不再多說。而接下來的重點放在單純「幹」這個「動詞」,是否成罪?
(二)其實提問者所辯稱的「沒有指名道姓、只是個動詞」等等說詞,在實務上並不會被接受。因為如果罵人的話也可以被拿來從文學的角度「說文解字」的話,那麼罵別人「哭爸」、「哭夭」、「**」等等話語,都沒有主詞,通通無罪,更有甚者,罵「幹你X」有罪,罵「幹他X」無罪;罵「***」無罪,罵「你媽的」有罪,如此一來是不是很不合理呢?所以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必須視你的朋友為何要說這句話(可能只是要跟你說話的發語詞,或是在罵其他人),以及當時的客觀情況(先前在電梯中是否有衝突)綜合評價後才能認定是否有「侮辱」的事實。
(三)不過這地方有一點對你朋友有利的情形是,當時對方及他老婆已經離開電梯,你朋友才罵人,對方是把電梯搬開後才衝進來理論。所以說,你朋友開罵的場合,應該不屬於「公然」(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而是屬於密閉的獨立空間(電梯裡面當然是),所以構成要件上,個人認為恐怕難以構成「公然」侮辱罪。
三、還有後續問題,請再來信與我聯繫。
2006-02-28 22:27: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影子 5 · 0⤊ 0⤋
一.恐嚇危害安全罪重點不在於是用言語或舉動為之,而是在他是否有加害你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惡害意思並因致使你心生恐懼。單純就客觀狀況我認為恐嚇罪並不是不可能成立。另外就是其他版友所說的強制罪,刑法三百零六條使人為無義務之事。
真的要告的話通說是論法條競合論以強制罪。
二.對於反過來告你朋友的地方,幹雖然沒有特定主詞或受詞,但是對象只要可得確定就可以了,而且並非成立毀謗而是公然侮辱。
二者簡單的區分是,毀謗是針對具體事實做指摘,侮辱則是侮弄辱罵他人(幹或其他我們常用的特殊發語詞都是)。
但是公然侮辱的公然定義上是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既然電梯裡只有你們特定少數人,我自己是覺得還無法到公然,所以應該是無罪。
2006-02-27 03:38: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kari 2 · 0⤊ 0⤋
應該無法告他恐嚇..但是你可以把錄影帶提供給警方..先備個案..指稱他意圖恐嚇..希望備案怕他以後會有行動而你朋友對他罵的那個字...雖沒指名道姓但是因為當時只有你們4個人在所以你朋友也算言語上的過失而他的行為是在你朋友過失之後...通常警察一定會要你們私下和解的就算你硬要告..也不見的會贏...所以先備個案就好ㄌ..如果他下次有所行動而你跟你朋友又沒有事先有審麼過失這樣勝算比較大~~~~~~
2006-02-26 23:58: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寶貝蛋 7 · 0⤊ 0⤋
[幹]....只是動詞或形容詞,並沒有主詞或受詞,有點難以成立...
[動手勾我脖子並強拉我出電梯的舉動]...並不算是恐嚇罪,比較像是刑法上的
強制罪,也就是妨害自由啦....
沒有外傷的話傷害罪應該不成立....
PS:強制最是屬於公訴罪...
2006-02-26 22:42: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