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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父母離婚後,子女的贍養費會依年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嗎?
 
小孩18歲跟未滿18歲時離婚,有什麼差別嗎?
 
要是母親不要求贍養費,那子女可以跟父親要嗎?

2006-02-27 13:34:5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柒 - 迪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1.民法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2.民法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3.民法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所以子女在未成年之前或已成年仍在學,且無謀生能力,該父親對於子女仍有扶養的義務

跟據民法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即使母親不要贍養費,只要生活上可能陷於困難,父親都應該給與贍養費

不過
贍養費與扶養費是不一樣的

2006-02-26 22:26: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4 · 0 0

子女是扶養費(亦就保護教養費用),
算至小孩成年後也就是20歲,
18歲是刑法的年齡,
基本上是以國人每年每月支出之金額為計算,每個縣市是不一樣的金額,
從離婚開始算至小孩成年後(年滿20歲)為止。

另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之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所以,並非離婚就一定可請求贍養費,
由87台上字128號決議
按民法第1057條所定之贍養費,乃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給與範圍限於權利人個人之生活所需。至其給與之數額,則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並義務人之財產例如何而定。並不及於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就其中保護教養費用之負擔,即生活保持義務,並不以有親權為前提..........................
又民法第1116調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故,綜觀上述,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是不同之二事,
所以,縱使母親要求或不要求贍養費,父親均不得不為给付子女之扶養費用(保護教養費用)。

2006-02-26 22:14: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Yvette 2 · 0 0

可以
可以要求未竟到照顧子女
依照明法所規定
可以要求到滿18歲成年
要求食衣住行育樂摳可以
建議母親也要要求
養小孩子很辛苦的
入有疑問可以傳我的信箱給我我會為你解答

2006-02-26 21:58: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中張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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