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台灣人在加拿大殺了一個大陸妹,請問法律管轄何屬?
2006-02-27 08:45:12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jeffrey_you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國刑法關於地之效力,分析如下:
(1)各種立法主義
刑法關於地之效力,在立法例上,有以下五種主義:
A、屬人主義
刑法之效力僅及於本國人民,凡本國人民,無論於任何地方犯本國刑法之罪,均應適用本國刑法處罰之。
B、屬地主義
刑法之效力僅及於本國領域內,不論本國人民或非本國人民,凡在本國領域內犯本國刑法之罪,均應適用本國刑法處罰之。所謂「領域」,包括領土、領海、領空,甚至「浮離領土」(包括航空器、船艦)亦屬之。
C、保護主義
刑法之效力在於保護本國或本國人民之「法益」,凡侵害本國或本國人民法益,而犯本國刑法之罪者,不論係本國人民或非本國人民,亦無論於任何地方犯罪,均應適用本國刑法處罰之。
D、世界主義
刑法之效力在於保護國際社會共同認為不容侵害之秩序及利益,換言之,世界各國都將此種行為規定為其國家刑法上之犯罪,故不論係任何國家國人民於任何地方為此種行為,均屬於犯罪行為,都可加以處罰;從而,無論本國人民或非本國人民,亦無論其係於我國領域內犯之;或係於我國領域外犯之,再入境我國,均屬於犯我國刑法上之罪,均應適用本國刑法處罰之。
E、折衷主義
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兼採其他各種主義。
(2)我國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立法體例係採取前述之「折衷主義」。如刑法第3條、第4條規定為屬地主義,第6條、第7條規定為屬人主義;第5條第1至5款、第8條規定為保護主義;第5條第6至10款規定為世界主義。
※應注意下列二點:
A、刑法第5條所謂「重大犯罪」之範圍與內容。
B、隔地犯:犯罪行為地、中間地、結果地不在同一地(國家)者,謂之:「隔地犯」。隔地犯應如何適用法律處罰之?有以下四種學說:
(A)行為地說:適用行為地之法律。
(B)中間地說:適用中間地之法律。
(C)結果地說:適用結果地之法律。
(D)折衷說:即以上各種地之法律皆可適用。
依據我國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係採取「折衷說」之立法。
3、刑法關於人之效力
刑法關於人之效力,可分為原則與特別規定加以說明如下:
(1)原則規定
A、在我國領域內
不論本國人民或非本國人民,只要犯本國之罪,均加以處罰。(第1條、第2條參照)
B、在我國領域外
不論本國人民或非本國人民,只要犯本國刑法第5條所列各款之罪,如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妨害公務罪、重大公共危險罪、偽造貨幣罪、重大偽造有價證券罪、重大偽造文書罪、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重大妨害自由罪、重大海盜罪(「重大犯罪」),均加以處罰。(第5條參照)
故加拿大法院可以依殺人罪對你起訴,而中華民國一樣可以依殺人罪對你起訴,但是可以依你再加拿大受刑完畢或一部份而減免其刑或免其刑(刑法第9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
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而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我國刑法第8條之相類似法規(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那你一下飛機就可能會被逮捕依殺人罪起訴
2006-02-26 17:06: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hang10 ㊣ 6 · 0⤊ 0⤋
據我所知,你若在加拿大殺了人,潛逃到台灣來,加拿大政府拿你沒折,因為加拿大跟台灣既不是邦交國,也沒簽定引渡條約。人在台灣,法律管轄屬於台灣,唯一能判你行的是台灣..PS今天就算殺人犯在台灣被抓到了,加拿大也沒權要我國政府把殺人犯交給加拿大..
不過也有可能啦..台灣國際地位這個弱..(這是我猜測!)
你不會是那位殺了人,然後回國的那位吧?? 若是的話,你好猛= =
2006-03-04 14:56:42 補充:
交不交出殺人犯,端看台灣政府!
2006-03-04 09:55: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昨天看到新聞 台灣學生在加拿大殺了兩名大陸學生...大陸學生一死一傷
很誇張...不知道為了什麼吵= =+
我不想再學校裡被人打死押XDDD
加拿大 和 台灣法律好像都有的管 ..
他們在加拿大已經被全國通緝了!!!
by 蘋果日報
2006-03-05 10:41:42 補充:
可是頻果日報說 全國通緝咧
而且要台灣協助找嫌犯然後送回來..
是跟他的身分有關嗎 ??如果他是拿台灣護照然後到加拿大適用國際學生的生份 那因該還是有權管他吧...我不想要在加拿大被大陸學生打死 然後他跑回大陸沒人管押 T^T 好恐怖 = =+
2006-03-05 10:47:44 補充:
看看吧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News/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twapple&loc=TP&showdate=20060226&Sec_ID=5&Art_ID=2430329#
2006-02-27 10:14:1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503042001 5 · 0⤊ 0⤋
你該不會正在計劃殺大陸妹吧?雖然我也很討厭大陸人,因為他們很沒禮貌!但畢竟都是人生父母養,你就大人有大量原諒他吧!
2006-02-27 08:55:2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因為屬人主義的關係 所以台灣還是會審 如果在加拿大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者 台灣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
2006-02-26 17:12:3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1 · 0⤊ 0⤋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刑法是整章都有論述....
第 二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4 條 (母殺嬰兒罪)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5 條 (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 276 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台灣人在加拿大犯案,當然管轄權在加拿大阿!回來的話!我就不知道還要不要服台灣的刑期了!
2006-02-26 16:54:3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行遠居士 7 · 0⤊ 0⤋
當然是加拿大啊
因為你是在加拿大犯罪啊~~
想想~
如果你在新加坡吃口香糖,
那你就是犯了新加坡的法`
不會因為你是台灣人,不會被叛刑啊~
知道了嗎??
2006-02-26 16:47:15 · answer #7 · answered by 詩凱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