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f2.page.bid.yahoo.com/tw/auction/b24877067?rr=1280100249這是我賣場po的眼唇卸妝液沒想到它公司竟然寄申告函給我附以下內容我實在不懂我哪邊做錯了為什麼賣DHC的東西就可以呢?我同學是說:那是人家公司的條約 可以不予理會可是我還是怕怕的耶很怕被告 ~~請問我該怎麼辦呀 ??主旨:為就旦之美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全體經銷商之銷售權益保障事宜, 說明:一、本公司『旦之美股份有限公司』從未授權任何經銷商或個人從事『網路經銷商品行為』,亦未允許任何經銷商、個人或本公司任何員工從事惡意削價、網路消費者差別售價『不公平競爭』之『侵害旦之美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全體經銷商銷售權益』行為,特此嚴重聲明。二、旦之美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全體經銷商需遵守經銷合約約定,不得惡意削價;如因個別經銷商之削價致旦之美股份有限公司或該經銷商以外之全體經銷商受損失時,本公司將就該年度本公司全部損失金額併計該經銷商以外之全體經銷商通報損失之全部金額全數向該個別經銷商合併求償並加計商譽損失賠償,敬請旦之美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全體經銷商安心經營。三、按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本公司已對於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就該網路銷售者以『旦之美』名義為搜尋『拍賣商品』寄出此信函予以追究,敬請拍賣人勿從事任何惡意削價、網路消費者差別售價『不公平競爭』之『侵害旦之美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全體經銷商銷售權益』,如有以上行為,本公司必當依法蒐證追究,保障全體經銷商銷售權益(本公司目前已每日蒐證數量及價額)。【附件】修正後新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視為侵害商標權: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之商標作為自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之文字做為自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修正後新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前項賠償金額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一、『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006-02-21 18:53:11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重點是我是轉賣阿
就僅僅那一小罐
用不到所以賣出去
並非營利用途耶 ....
而且現在商品也結標了.....
2006-02-21 19:26:02 · update #1
如果您賣的DUN DUN是真品而不是仿冒品,加上您未與旦之美簽定經銷契約,則根據:商標法第30條後項規定:(商標專用權所不及)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上述法條就是所謂的『權利耗盡』或『一次銷售』理論,原則上原商標所有人在產品銷售所得的利潤,已經讓其商標權獲得補償,所以產品一旦賣出,原商標權人就不得再主張其商標專用權;就像『賓士車』由中華賓士在台灣賣出後,車主可自由買賣他所屬的『賓士車』;您有看過中古車賣場的賓士是沒掛MARK的嗎?
對方會發警告函給您,最主要是看準一般人不懂法律,所以拿雞毛當令箭到處嚇人。台灣都已經是開放的市場經濟,市場競爭各憑本事,哪由得一張似是而非的警告函就可以掌握市場的。真是胡搞瞎搞!!
2006-02-22 12:59: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ㄚ信就是不才在下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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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03:02: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協安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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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 10:07: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認為DANIEL你說的有些不以為然,因為只要是該公司生產的產品只要是在有效期限內,接應該要負法律或道義責任。A先生的非婚生子女也是A先生的子女,只要是經過DNA鑑定後確認,一樣是跟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法律位階。<任何網路上所銷售的旦之美產品皆為仿冒品,消費者若有使用上的問題,公司不負任何責任>這是種騙人的屁話,但是這有前提,就是你販賣的產品必須未拆封使用過,並且在該產品的有效使用期限內才可以。
2007-02-08 14:11:4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信隆 4 · 0⤊ 0⤋
這個問題雖然已經解決,但我仍要對此發表一些見解。
就本人詢問目前正在經營旦之美的美容師朋友所得到的訊息是;
旦之美總公司極為重視此削價競爭的行為,目前也正全力在清查題供貨品給予奇摩賣家的幕後經銷商。
2006-04-12 07:57:29 補充:
雖然你與旦之美並沒有簽約關係,但是因為你的削價販售行為確實已影響了全省正派經營的旦之美經銷商。
我想你雖無法律責任,但道德上也足夠讓你良心不安了。
旦之美總公司與每位經銷商簽訂契約時都有明文規定『不得有網路經銷商品行為』,這我是可以證實。
所以他們將循求最嚴厲之法律途徑來控告這位經銷商,目的是要斷絕供貨給賣家。
2006-04-12 08:05:21 補充:
我對幾位要你不必理會的網友意見不以為然!他們所說的對你沒有任何建樹。
旦之美公司雖然無法用法律來追究你的行為責任,但也已發出聲明;任何網路上所銷售的旦之美產品皆為仿冒品,消費者若有使用上的問題,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也就是說,你必須獨自承擔消費者的客訴問題,倘若有使用上的傷害,你仍是脫離不了法律責任,所以請你必須正視。
2006-04-12 08:09:51 補充:
網拍雖然提供一個讓人人可小額經營的商業平台,但不表示就可以毫無章法的隨意經營。
當你在拍賣任何商品前請先確認該商品所屬生產公司有無明文規定網拍責任,尤其是像旦之美這種控管嚴謹的公司更須注意,以免給自己招來一身腥。
2006-04-12 03:54:2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6 · 0⤊ 0⤋
對方可能以為你手上有幾百罐吧!我個人是覺得賣二手品無罪啦,那一堆什麼公司的都愛找網路上的小魚開刀,頗無恥的。
2006-02-23 16:43:42 補充:
所以你就安心的把得標物交給買家吧!
2006-02-21 19:45:1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1409 5 · 0⤊ 0⤋
如果只是單一事件,只賣一兩件
根本就不構成"經銷"這個要件,而且
妳跟蛋汁美之間又沒有簽訂任何契約,蛋汁美的"申告函"主要是針對經銷商,而不是契約的雙方當事人
當然不受契約的約束!!
申告函是啥東東??
商標法那個是唬爛的
再說
商標法81條也不是規定這類的事件
寫出來恐嚇不懂的人~
就是有人喜歡這樣亂搞
所以唸法律的人才會形象這麼差
2006-02-22 09:20:10 補充:
如果只是單一事件,只賣一兩件
根本就不構成"經銷"這個要件,而且
妳跟蛋汁美之間又沒有簽訂任何契約,蛋汁美的"申告函"主要是針對經銷商,而不是契約的雙方當事人
當然不受契約的約束!!
申告函是啥東東??
商標法那個是唬爛的
再說
商標法81條也不是規定這類的事件
寫出來恐嚇不懂的人~
就是有人喜歡這樣亂搞
所以唸法律的人才會形象這麼差
2006-02-21 12:21:39 · answer #7 · answered by bubu 1 · 0⤊ 0⤋
若你聽信你同學的話~你就死定了!那是梅知識的人在說ㄉ!
你懂得"尊重"的意思吧~ 人家公司都計申告函給你了~要視你在不理會而繼續販售~你可能會被告獲罰款喔!
請注意: 本公司『旦之美股份有限公司』"從未授權"任何經銷商或個人從事『網路經銷商品行為』
因為你要賣可以~但之前要先告知她們公司~因為網路上賣的東西比較便宜~
而實地去買比較貴~那你這樣會造成她們的損失!
你必須先得到他們的授權~你才可以賣~董ㄇ?
別人或許有經過授權你也不知道阿~或者他也會被僅告~請不要有那種為什ㄇ別人可以我不可以的想法!
2006-02-23 23:29:31 補充:
我是認為告知公司~這是一種尊重!
2006-02-21 03:08:21 · answer #8 · answered by amigo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