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已完成離婚協議書簽訂(一式五份),雙方還需要一起到原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手續嗎?(有見面上的困難)謝謝!
2006-02-20 21:18:1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除非是法院判決離婚,否則一定是雙方協議到戶政事務所做離婚登記才生效,如果兩方戶籍不在一起,到任一方的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帶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離婚協議書(二位證人滿二十歲簽名、蓋章寫上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戶政所只收一張正本)、相片一張(換證),但不在戶籍的一方還是要回原戶籍地換新式身分證。
2006-02-21 22:23: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沒錯
我爸媽辦離婚的時候也是兩個人都要出席歐
(不過辦完就立刻閃人了)
2006-02-21 06:04: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老人 3 · 0⤊ 0⤋
辦理程序
夫妻雙方填妥離婚協議書,在協議書內容擬定後,將離婚協議書影印五份(為了雙方各保留一份,二份給二位見證人,剩下一份要交給戶政事務所存檔),在雙方簽名之後,需請二位見證人見證並在離婚協議書上見證人欄上簽名,每份離婚協議書都要親筆簽名不可以影印喔,而後再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能生效。
備註 :如果有人臨時反悔,或堅持不願至戶政事務所登記,而沒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離婚的程序尚未完成,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夫妻!而對於拒絕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的一方,是沒有任何方式要求對方一定要遵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的。
★小八卦 :您可於離婚協議書上規定「雙方應有至戶政事務所登記之責」,雖然這規定的適用性需考慮,但是可防當事人反悔。曾有案例,以收集簽妥但尚未辦理登記的離婚書一疊數份,以其他重大事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不過這只是各小偏方,一疊協議書謹代表雙方沒有維繫婚姻關係的意願,並不能確定法官一定能夠判准離婚。
若離婚後其中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另外一方可以依據離婚協議書上法院請求法官要求對方履行,例如不定時給付子女生活教養費用、不依約定讓相對人探視子女等等。
法條依據:民法第1049九條(兩願離婚)。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2006-02-20 05:36: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嘉萍 3 · 0⤊ 0⤋
依據民法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所以縱使已簽訂離婚協議書,如果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該協議書是沒有是不生效力的。離婚為夫妻雙方當事人之權利,不可由他人替代或由他人代為意思表示,且須雙方同時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倘有一方不同意,則離婚無法辦理。 www.nanhwa.gov.tw/new_page_62.htm
2006-02-20 05:35:0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no nickname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