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女子想與台灣男子離婚,但男方不同意,請問有何方式可以強制判決離婚??
2006-02-18 08:05:0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離婚可分二種:合意離婚與判決離婚
如你說的 男方不同意,那只有尋找判決離婚了,也就是向法院提出
而我國判決離婚是採列舉與破綻主義並行,也就是說須有下列事由
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首先你先看看有沒有前面一到十的事由
而第二項是概括事由,只要你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來試試看
但有的款項有時效的限制
第 1053 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第 1054 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二))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2006-02-17 18:46: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k 1 · 0⤊ 0⤋
酷拉利只是回答台灣部分的規定, 其實大陸女方也可以在大陸判決的, 所以我覺得葉經理回答的比較正確
2006-02-22 17:48: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娜 2 · 0⤊ 0⤋
真的沒有法律檢警實務人能回答這問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20900200
2006-02-18 08:36: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協議離婚是在雙方同意的情形下, 到一方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 若有一方不同意, 就必須在一方的戶籍地管轄法院提起判決, 若沒有小孩與財產問題, 則建議在大陸提起離婚判決, 一般大陸離婚判決只要雙方沒有感情或分居滿二年, 就能提出判決, 台灣則規定無過失方才有權利提起離婚判決, 故還需要收集符合判決理由的證據,
建議返回大陸判決, 判決後若還有可能嫁來台灣, 則再委由台灣朋友向台灣配偶戶籍地法院提起確認判決經確認判決與生效證明後, 即可向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台灣男方建議若大陸女方執意離婚, 還是協議比較好, 因為若大陸配偶在大陸判決生效, 女方可以單方面向台灣法院進行確認判決, 若女方未向台灣確認判決, 男方還要向大陸法院領取生效證明後並自行公證回台, 才能向法院確認判決, 這樣還是麻煩, 感情到了段落, 其實拖延不決只會讓雙方多痛苦
台灣離婚相關法規民法
第一O四九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第一O五O條:兩院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公證人以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一O五二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人通姦者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再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注意若有構成離婚條件,而另方同意下進行或者自知悉後六個月內不提出或自事情發生後逾二年,將無法再以此理由訴請判決離婚。上述第六與第十項自知悉後一年或發生後逾五年不得提出
大陸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事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 一 )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二 )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三 )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 四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 五 )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006-02-18 02:17:3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