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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執行後,還需聲請查封、拍賣嗎?
我是1順位抵押權人如何請求權利?
如由2順位請求會不會影嚮權利?
感謝回答!

2006-02-17 22:55:2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太陽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聲請強制執行,就是要進行查封、拍賣,分配取得您的債權額。買到法拍屋,7天內要繳清尾款,法院如何分配這筆款項呢?優先順序呢?一。執行費用,指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從查封、測量、鑑價、拍賣登報等等,統稱為執行費用。二。扣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三。抵押債權人(大部份都是銀行)分配,有多順位債權人時,依順位優先受償四。普通債權人(幾乎是民間債權人),有多位債權人時,依債權比例分配五。如有甚剰餘,分配給原屋主所有權人目前拍賣,債權人均不足分配,法院會核發債權人不足額之「債權憑證」,隨時可再向債務人其它財產執行;追償期是15年,但15年一到,再催討一次,又是15年,所以說是可追一輩子的。所以由您第一順位來請求,或其它順位請求,是没有影嚮的;只是請求的人要先墊執行費用,萬一中途您停止執行,這個執行費用法院不會退還給您的。網址: www.104woo.com.tw

2006-02-22 20:09: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聲請強制執行後不用再聲請查封、拍賣法院的程序是>查封>鑑價(聲請人繳列入优先分配)>拍賣(一、二、三、公告應買、四拍)>拍定分配所以強制執行就包括了全部程序了由二順位請求(聲請強制執行)你的權益不受影響,只要參與分配不用先繳費

2006-02-20 18:58: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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