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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 B、盈餘; C、受領贈與之所得,上列何項資本公積得撥充資本,發行新股?
(A)A、B (B)僅B (C)B、C (D)A、C

答案是D
請問為什麼B盈餘 不可以撥充資本 發行新股

2006-02-16 05:22:4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2 個解答

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種類僅限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二項

公司法第二三二、二四一條
● 法定盈餘公積分派予股東之方式

關於法定盈餘公積分派予股東之方式有二:一為於公司無盈餘時,以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之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參照);其二為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者,得保留法定盈餘公積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之半數,其餘部分得以撥充資本,而股東依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參照)。至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得轉回累積盈餘,是以,自不得轉回累積盈餘用以派充股息及紅利。(經濟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經商字第○九二○二○三二三○○號函)

公司法第二三九條
● 未轉回保留盈餘之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該資本公積僅能彌補虧損

公司決定將八十九年度以前所累積「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仍保持為資本公積,則此筆資本公積僅能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彌補虧損,尚不得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作為增資配股之用。 (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經商字第○九一○二○四八八三○號函)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五000一四八七一號令
發布日期:95年02月03日

(公積之使用)
第二百三十九條 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但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

(公積轉增資)
第二百四十一條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左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

2006-02-15 13:48: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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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0 07:17: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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