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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解釋,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A.訴願被駁回,人民對於訴願決定所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
B.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
C.不服地方法院之判決,人民對於判決所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
D.個別行政機關對法律適用發生疑義

因為怎ㄇ看都絕得好像每ㄍ都是對ㄉ~請各位大大幫幫忙告訴我
為啥答案是B
其他的又錯再哪裡?
拜託拜託謝謝囉感恩捏

2006-02-15 13:02:0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糖果*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簡單的說,B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 號解釋的內容: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2006-02-14 22:12: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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