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家醜不可以外揚,不過小弟實在是沒辦法了
小弟有一位不太長進的父親
早年做生意失敗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債
後來 金錢方面 由我母親代為管理,幾年來到也安分守己
幾年前 母親因病過世了
因為母親有幫父親作保,擔心小弟被債務(陳年爛帳,不知道有幾百萬…)連累,吩咐小弟拋棄繼承
當時是由父親繼承, 約有勞退金 及存款 合計 約100萬左右
帳戶金錢方面 母親死前交代由小弟代管一直至今
由小弟定期拿現金給他當生活費
頭一兩年還相安無事,但是後來
我父親開始在外面 另外找找女人,這也就算了
厚來除了生活費外,還開口要錢說要投資,然後也不工作了
二十萬,十萬,二十萬,然後還在外面借錢
小弟眼看這是無底洞 歸勸無效後
也只好不再給他錢
最近 我父親 要不到錢 居然威脅說要告小弟侵占母親遺產1000萬
如果不給他錢 還要告小弟 棄養 不盡子女之責
小弟今年三十幾,有一份正當的工作,每天由早至晚工作超過十二個小時以上
賺錢餬口而已
在這種狀況下,房子,車子,妻子, 一樣都沒有
小弟 不敢想之後的日子會如何
想請教幾個問題
難道小弟這一輩子 都要一直給他錢才行嗎?
不給他錢的話 在法律上 小弟會被判侵占罪及棄養罪嗎?
小弟該如何做才好?
可以脫離父子關係嗎?
之後要是他跟其他女人結婚,那小弟是否又要盡子女義務多養一個?
2006-02-15 09:46:3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唉~~~!又是一樁「家庭親情倫理大悲劇」… … 親屬、繼承法案例裡,永遠扯不完的問題…設例情形,問題主要可分兩方面… …一是,母親留下的遺產(繼承法)… …再來是,扶養(親屬法)…1. 先說遺產…設例情形,提問版主已拋棄繼承,父親為唯一繼承人,遺產應歸父親…所謂「母親死前交代由小弟代管…」云云,若解為母親的「遺囑」(參考,民法第1186至1198條),則由提問版主「管理」遺產 (題目裡說得不夠清楚,猜想,是叫兒子控制父親別把錢一下子敗光… …應該算是由兒子任遺囑執行人,為父親的利益而信託遺產…),應無不法,應該沒有「侵害繼承權」(民法第1146條)或「侵占罪」(刑法第335條)的問題…所以,爭執的重點會落在「有沒有這樣的遺囑?」和「遺囑內容究竟為何?」…若無法證明遺囑的存在及其內容 (事出有因,查無實據… …口說無憑,也無可奈何…),看來,也只好把遺產交給父親了…2. 再說扶養…一、「扶養」義務的發生,有三要件...● 要有一定親屬關係...依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第1116-1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所以,兒子對父親(直系血親)、後母(若同住,則可能為家長家屬),有可能要負擔扶養的義務...● 要有受扶養之必要...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因此,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兒子就更有可能要負擔扶養的義務了... ...又,就算父親有謀生能力而能維持生活,對兒子,父親(直系血親尊親屬)仍可主張受其扶養 (即,就算可以去工作賺錢養活自己,也可以厚著臉皮要求兒孫來供養)...● 有扶養之能力...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自己都快活不下去了,當然不能再課與扶養義務 (所謂「窮困抗辯」)... ...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親),不能免除義務,只能減輕... ...也就是說,要同甘共苦 (即,兒子賺的只夠自己一人吃,還是要分一半養老爸)...二、要件符合之後,剩下就是順序的問題了...依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第1116條:(受扶養權利之順序)「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設例情形,若負扶養義務之人只有兒子一人,則沒有第1115條之問題... ...依第1116條,以扶養父親為優先,有閒工夫才管(同住的)後母... ...三、民法親屬編有關扶養的規定,其立法背景是社會安全、福利制度不完善,其實是很落伍的,當中不合理之處很多... ...不過,這是立法的問題...3. 不養父親,就可能該當「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刑法第294、295條)… …然,刑法裡的「遺棄」,必須是「不為其生存所需要之扶助」,沒說要天天燕窩魚翅… … (個人認為,政府敬老津貼之數額可供參考…)所以,只要你已盡你能力供應父親基本生活所需,也不會有「遺棄」的問題…4. 脫離父子關係…以前常看到,有人登報、開記者會宣布「脫離父子關係」云云… …都只是說說而已,沒有法律上之效力…但是,解釋上,若成立有效的「收養」關係(就是,成為別人的養子),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則中止,也算是有「脫離父子關係」的效果… (參考,民法第1172至1183條)
2006-02-21 03:45: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Kelephant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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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7 23:36: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棄養的條件是很高的,只要你提供他生活上的"基本開銷"就不算棄養,一個月匯個2萬元算不錯了,像你這樣20萬如果算那不知多少人會死的很難看,我也是跟你遇到同樣的問題,後來問了一個法官(我哥同學),他跟我說的,你放心好了
2006-02-15 18:41: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憂鬱 2 · 0⤊ 0⤋
難道小弟這一輩子 都要一直給他錢才行嗎?
原則上是的(撫養義務的部分...)
不給他錢的話 在法律上 小弟會被判侵占罪及棄養罪嗎?
侵佔..除非你打算把你母親帳戶裡的錢吞了,不然不用擔心這,你只是根據被繼承人的遺願代為管理。
棄養..每次十幾二十幾萬那個已經超過扶養的部分了,而且他也還不算沒有謀生能力
小弟該如何做才好?
建議作你該做的,答應你母親的就繼續,至於自己的財務...量力而為去撫養(生活所需)他。
可以脫離父子關係嗎?
這....請自己斟酌。不過在法律上....沒有這種機制...(我應該沒記錯)
之後要是他跟其他女人結婚,那小弟是否又要盡子女義務多養一個?
他只是姻親依據民法1114條,互負撫養義務的親屬包含1直系血親。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公公婆婆跟媳婦或是岳父岳母跟女婿)。3.兄弟姊妹。4.家長家屬。
這邊的關係是第4點,如果在同一個戶籍之下,是互負撫養義務的。你跟那個女人只是姻親..
如有謬誤,請不吝指教
2006-02-15 18:20:15 補充:
在補充一下,上面一樓那位大大提到的戶籍問題,引用上述提到的民法1114條關於直系血親,不論你老爸戶籍在哪,你都要養他..
2006-02-14 20:38:0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Joker 3 · 0⤊ 0⤋
負債不需子償,這是法律規定的! 請一定要知道這一點
請注意,你的這種生活會先影響到你夫妻感情,再來侵占跟棄養:
侵占罪---你的狀況並不符合法律上的成立:
(普通侵占罪)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
棄養罪---若仍未處理戶籍除籍,又沒有理由而不奉養才成立:
所以若脫離關係,雖然道義上有需要奉養,但是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還是要由你自己決定是否敢狠下心來分開!
所有的這類問題都是跟婚姻暴力一樣 分離-挽回-分離-挽回 所以還是勸你早點下定決心
2006-02-16 08:12:49 補充:
加油,支持你做出勇敢的第一步
2006-02-14 18:23:2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ceramicmate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