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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向第二審法院抗告第一審法院的裁定
被以抗告不合法駁回
我應該向那一個法院提出異議????

如果我可以再抗告上第三審
我應該經過那一個法院的許可???

謝謝!!!

2006-02-15 05:25:4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 艾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所謂抗告,係指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第一審法院裁定,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原法院裁定的救濟程序。與上訴程序容有不同,上訴是指對於受訴法院所為未確定的判決表示不服,向其所屬直接上級法院請求廢棄或變更,故雖同屬救濟程序,然對於救濟的對象然有不同,合先敘明。
關於民事訴訟問題,試簡述如下:
一、抗告合法與否,其判斷較不生爭執,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對於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原則上以不得再提起抗告為原則
抗告法院的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二項規定係指抗告法院於收受抗告事件後,應先就抗告事件之合法要件予以審查,其有欠缺者,抗告法院應按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受命法官或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抗告法院始應為駁回抗告的裁定。
小結:故關於同法第二項所謂「原法院」者,係指抗告法院。

2006-02-19 12:15:21 補充:
補充一下抗告法院應"先"按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受命法官或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2006-02-19 13:19:06 補充:
二、所謂再抗告,係指抗告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服,再向其直接上級法院請求廢棄或變更者,謂之。1、基於第三審為法律審的性質,並兼顧司法資源的分配,依同法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對於抗告法院的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以該裁定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為限,始得為之。

2006-02-19 13:21:26 補充:
2、故我們可知,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抗告的裁定,或是以抗告有理由而變更或廢棄原裁定之裁定,以該裁定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並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依同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可知,須經抗告法院許可始得再為抗告。小結;關於同法第四項所謂「原法院」者,亦係指抗告法院。了解ㄇ~~~~~~~~~~^^

2006-02-18 15:12: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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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0 00:27: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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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9 06:15:5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怎麼總覺得二號答案有點在繞遠路
= ="...

2006-02-22 11:11:2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兩個都是指抗告法院。(  ̄ c ̄)y▂ξ

異議是對裁定聲明不服的一種救濟方式,能夠受理異議的只有做出裁定的原法院而別無他院;第四八六條第二項但書中的異議,其所要救濟的對象是不得再為抗告的裁定,而該裁定正是抗告法院所作的裁定。因此,但書中所指的原法院即是抗告法院。此在第四八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也是相同的原理。

至於第四八六條第四項,得先合併第四八八條與第四九O條之規定進行解讀。抗告之提出是向做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而後若該原法院沒有處理時會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進行決定。所以,若要提出抗告,並不是直接向抗告法院表示,而是要先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提狀。
回到第四八六條第四項,若要提再抗告,則應受提狀之原法院自然是做出裁定的抗告法院。因此,對再抗告有許可權的原法院即是抗告法院。

短短的敘述,有清楚嗎?

2006-02-15 03:51:0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1409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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