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親友一方往生
大陸配偶早在往生前一年多就回大陸
日前表明無條件離婚
未來得及辦理親友即往生
大陸配偶可獲得遺產嗎
2006-02-14 17:39:3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方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離婚必須經過登記才有效, 雖經過聲明, 但是在尚未辦理離婚登記前, 雙方婚姻關係仍存續, 故大陸配偶雖已經回大陸一年多, 在台配偶往生仍可以辦理奔喪回台, 並可繼承台灣配偶遺產
不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一點比較特別的, 大陸配偶取得台灣配偶遺產最多以新台幣200萬元為限, 若有不動產以價額折算, 但若房屋為專供尊親屬居住, 不列入遺產分配, 有關繼承的應繼比例請參考民法規定
2006-02-18 22:15:59 補充:
與大陸配偶結婚自大陸結婚登記起生效, 台灣部分離婚手續自台灣登記後生效(若在大陸離婚, 大陸判決或協議並經大陸公證處公證海基會文書驗證, 生效日以大陸生效日起算)
2006-02-14 19:35: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只要他們沒有辦理離婚,那大陸配偶即可取得往生者的遺產,若往生者之前還有子女,那們子女也可要求分配遺產!
不過只要有辦理離婚,哪麼已離婚之配偶就不得要求分配遺產。
民法第 1039 條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
,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前項財產之分劃,其數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
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2006-02-14 18:19: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