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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狀紙內都會寫『自支付命令(或其他執行名義)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請問:
一、例如這個支付命令上的日期是95.2.1(法院發給債權人的),但實際上我收到支付命令上的日期是95.2.14(以掛號為憑),請問利息是自那一天開始算起。
二、接上題,所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例如債務人在95.12.31才將款項全數清償完畢,那所謂的利息是否以債務金額乘以年息百分之六來換算,並換算成天數乘以年息。
三、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

2006-02-14 03:33:4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1.自支付命令(或其他執行名義)送達之翌日..因此就是以您收到支付命令收到日期後2/15開始計算2.利息就是債權金額乘以百分之六然後除以365天再乘上天數.  也就是如同您所敘訴的.

2006-02-14 03:46: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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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2 19:05: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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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8 11:51:0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謝謝您寶貴的意見

2006-02-14 12:57:1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

羔羊回答的很好,
但利率方面我做點補充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之下,
民法第203條是5%,票據法第28,97條是6%,最近遇到一些信用卡的支付命令,依約可以到20%,
補充如上,請參考

2006-02-14 04:42:3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lexander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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