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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週遭有個已第二次利用人頭假結婚來台的大陸妹.為何他第一次老公死掉又沒生孩子為何不用被遣返.還可繼續留在台灣.現在又可以和人頭假結婚生下婚外情的孩子.難道他有後台.還是政府無能呢.放任大陸妹來台搶奪別人得丈夫.

2006-02-13 14:55:0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的意思是她和甲假結婚.而又生下乙的孩子.但我們只是旁人看不過去.又能奈這種人如何呢

2006-02-15 02:52:11 · update #1

4 個解答

在2004.03.01日前若大陸新娘在台灣離婚或老公死亡, 是可能再辦理二度結婚的, 因為當時大陸配偶在台灣只要離婚或老公死亡, 恢復單身可以在10日內逕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再度結婚,

陸委會已於2004.03.01修改相關規定, 此後大陸配偶在台灣離婚或配偶死亡, 海基會不得開立單身證明,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必須有境管局面談通過准予辦理結婚登記的章, 故之後大陸配偶離婚後沒有婚生子女的監護權, 就必須於10日內離境, 再度結婚必須於大陸辦理, 申請來台必須接受面談, 面談通過始准予入境, 再辦理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手續, 此後已經杜絕許多的假結婚

這個案例因為她在未變更為新制前與甲假結婚, 婚外情生下的小孩, 假老公不提告訴, 願意當現成的爸爸, 只有他的關係人可以提告, 我們真的是無能為力

2006-02-17 09:54:07 補充:
會當人頭的, 會與人婚外情的雙方, 三方都有錯, 也不能盡怪任何一方, 畢竟他們間是以錯誤為前提的結合, 當然結果就是錯誤的, 這只是隱藏在社會角落的一角, 大部分的還是跟一般人沒有兩樣

2006-02-17 21:31:17 補充:
自得知後半年或發生後一年就不能提告, 這個小孩反而成為假老公的婚生子女, 若假老公不同意應該提出否定之訴, 並提出通姦的告訴, 若當事人不為之, 假的都會變成真的.......

2006-02-16 00:53: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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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8 21:27: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境管法規 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定居案件審查程序
第九章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之消極條件

二十、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未經許可入境或未經查驗入境。(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三)依親對象死亡。(四)與原依親對象離婚。但與原依親對象於10日內再婚或離婚後經確定判決取得、離婚後10日內經協議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者,不在此限。(五)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其婚姻經撤銷。(六)與臺灣地區....

依上條例第三項 該大陸妹必須在其台灣配偶死亡後十日內離境 否則即屬非法居留 日後要再申請入境將極為困難 所以她一定是在她老公死後回大陸再嫁來台灣的 當然她在回大陸之前早就已經找到結婚對象了
[ ...和人頭假結婚生下婚外情的孩子... ] ?? 不懂這一句話 如果辦妥結婚手續後生下的孩子就算是婚生子女了 這部份並不違法 不過她的受孕日如果是在該大陸妹與前夫 ( 已死亡的前任台灣配偶 ) 的婚姻有效期內 或 該女的現任配偶 ( 即其子女的親生父親 ) 與其前妻婚姻的有效期內 則該大陸妹即有觸犯通姦罪的可能 你也許可以從這方面下手哦
大陸妹為在台撈新台幣 無不使出渾身解數來勾引台灣男人 不擇手段以身為台灣男人及其老婆一定要提高警覺 免得人財兩失悔不當初

2006-02-14 16:49: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銀河 6 · 0 0

那是因為現行法律規定尚未完備,漏洞太多了,台籍配偶死亡並不一定要立即遺返大陸(不管有無小孩),可以繼續待到當初申請來台團聚(或居留)的期限(畢竟當初是合法申請來台的),只要在這期限之內,大陸配偶有辦法另外找到一個台灣老公當人頭,經過合法結婚程序,就可以再以延長居留期限申請就可以繼續留在台灣了!想要檢舉除非有確切的證據,不然是很難查得出來假結婚案件的。

2006-02-13 19:26:2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阿傑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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