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朋友去租房子~房子是我朋友在住~承租人是我~後來我朋友走掉了~房東3~4個月後才打電話給我~說已有好幾個月沒有附房租了~打電話給房客又沒人接~結果打給我叫我出面處理~如不出面處理的話就要以法律來解決(因為它找不到我朋友了)
請問我這樣需要負法律責任嗎?我是否要打房租水電都結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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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0 16:00:5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體育人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簽約的時候有仲介在。
房東不在場
2006-02-10 16:09:21 · update #1
無論如何租賃契約是成立了
所以不管房東在不在場
那份契約都已經生效
更重要的是我們應該做事要有擔當
在法律上你是承租者是你應該要負全責
你應該出面處理所有積欠的租金及水電費
不過房東找不到你的朋友
你找得到吧??
你應該要告訴你的朋友
不應該做這樣不負責任的事
請他出面一起處理
對於這樣最基本的住的問題
都能擺爛的人
那其他的事可想而知
2006-02-10 16:16: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簡略回答:首先其他網友的概念大致上都正確。也就是簽約人須負擔全部的責任。所以你確實需要把房租等費用付清。
但是你對你朋友可以算是以口頭成立另一個租賃契約,也就是以你是二房東的關係向對方催討費用。
你是可以單純的向法院對你朋友提起一個給付訴訟,舉證的部分:
1.繳費是由他自已向房東繳納的話,可請房東作證,確有居住的事實。
2.另外為什麼既然雙方都在,但卻由你來承擔此契約?這表示你有許多事情有隱瞞。這點你要能有個合理的解釋。
3.既然你朋友就這樣跑了,你還是可以告看看。我猜測既然他跑了,就表示他不想面對,就表示即使後來訴訟的話,他應該不會出面。他只要不出面,你就會勝訴。我會建議你往這個方向走。
民事程序,你還是先以存證信函對你朋友為催告,限期請他出面處理(七天五天還是一個月後都可以)
如果對方不出面處理,再以民事起訴狀向他追討.
如果你經濟狀況還可以,就找事務所來替你處理吧.
2006-02-11 00:15:52 補充:
租賃契約超過一年以上才會需要以書面為必要的形式。如果是短期,即使是口頭也能成立。只是舉證困難而已。
2006-02-10 19:13: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士元 2 · 0⤊ 0⤋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
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
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
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
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
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
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2006-02-10 22:09:26 補充:
承租人是你的話,那你只由四個選擇1.付清2.不付清,跟他打官司3.求情(向房東)4.告你朋友(如果你很的下心的話)
2006-02-10 17:06:2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
承租不動產的法律責任認定.
是以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書上的甲乙雙方為基準.
假如當時是你與房東簽訂合約.所有的法律責任就必須你來承擔.
2006-02-10 16:04:3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mooth 7 · 0⤊ 0⤋
房租契約如果是你跟房東簽ㄉ~那我想你就要負責嚕~
畢竟法院是講證據ㄉ地方阿~白紙黑字ㄉ契約....
唉~~~交到壞朋友!!
2006-02-10 16:03:2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柘林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