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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國已有商標為 power manual,
我們要申請商標為 manualpower, manual power 或 manual-power
會過嗎
有什麼根據呢

2006-02-09 13:38:5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發問者不是商標從業人員嗎??
問這個問題好像有失水準耶

2006-09-03 21:22: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風獅爺 1 · 0 0

因美國商標跟台灣、大陸一樣都採尼斯第8版的45大類國際分類制度,如果是與註冊商標商品/服務不是屬同一或類似組群,原則上應不構成申請障礙。如果您有較詳盡的資料提供,可以幫您分析更精確一點。另外美國屬商標先使用主義國家,如有潛在之先使用者亦有風險。

2006-02-13 09:59:10 補充:
樓上的宣,您回的解答是小弟不才在下先前回過的問題,是小弟集多年經驗之論述,應有著作權之問題,好歹照會一下才是啊!

2006-02-13 04:36: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ㄚ信就是不才在下 6 · 0 0

.雖然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已開放線上商標註冊作業(TEAS);即所謂直攻件,但因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委員審查案件的仔細程度(龜毛)居各國之冠,所以在以往案例經驗得知,幾乎每一商標註冊申請案都有函覆或商品修正問題,如果是直攻件,沒有熟悉美國商標實務的當地代理人作後盾,則恐怕凶多吉少。雖然價格省一半,但多以肉包子打狗收場。
2.另外美國商標雖以先使用主義為主,已使用商標或欲使用商標(審查核准後需另呈使用宣誓)都可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另外台美之間有智慧財產權互惠協定,您亦可以用台灣商標註冊基礎提出申請(本証提申),惟需注意者美國案之商標圖樣及商品細目須與台灣註冊商標相同才行。
3.美國商標核准後除第10年延展程序外,第5-6年還有呈使用宣誓書的問題(未於期限內宣誓商標即宣告失效),亦需列入管制。
PS.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僅受理台灣商標註冊案件,請不要將馬德里國際註冊向北京商標局提申方式,予以類推適用喔!

參考資料

2006-02-09 13:40: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余悅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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